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紫金县财政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财政局反映。
紫金县人民政府
2019年4月27日
紫金县财政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预算资金管理,规范资金使用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严格依法理财,确保财政预算顺利执行,促进预算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资金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日常运转经费的经常性支出以及由财政部门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财政性资金,包括中央、省、市财政下拨和县财政安排的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社会保险基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使用财政资金的单位。上级补助的专项资金有管理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四条 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共同负责财政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
(一)县财政部门负责财政资金管理的牵头组织和协调工作,负责制定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审核财政资金调整申报、组织财政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审核县业务主管部门编制的财政资金安排计划的合规性、办理财政资金拨付、组织实施绩效评价等。
(二)县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财政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负责财政资金预算申报、编制财政资金使用计划,按“先急后缓、量入为出”的原则安排财政资金。
(三)县审计部门负责对财政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四)县纪委监委指导县业务主管部门开展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受理检举及举报,对违规违纪单位及个人依法依规查处。
第二章 财政资金的安排、申报
第五条 分配财政资金时, 必须按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的顺序安排经常性支出,设立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必须提前申报进入项目库,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的要求,符合部门单位开展工作和发展事业的需要。
第六条 经常性支出, 由各预算单位根据财政下发的编制报送部门预算的通知, 逐项准确填报送财政部门;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资金由业务主管部门编制部门预算年度项目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和设立申报专项资金的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进入项目库。财政部门对经常性支出和项目资金逐一审核,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的,报县政府批准后,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计划。
第七条 预算单位申请经常性资金拨款时,应每月向县财政局报送人员工资信息资料,县财政局根据批复的预算计划逐项严格审核,按规定标准核拨人员工资及公用经费、小车经费;
申请本级项目资金时, 由资金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送县财政局,县财政局根据年度预算计划、项目实施进度以及必须具备的拨款资料和资金安排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后报批;
申请上级补助的专项资金,由业务主管部门编写项目申请书、项目可行性报告、项目预算、审核、招标和合同等相关资料,送财政部门审核后报批。
第八条 其他资金,是指未列入年初预算,但根据上级文件要求和实际工作等需要必须新增支出的资金。包括新增工作经费、政府购买服务资金、政府采购资金、基建资金、新出台或提标民生政策资金等。需由业务部门提出申请,后附相关佐证依据(包括上级文件,政府会议纪要等,无相关佐证依据,财政部门不予受理拨款),由分管副县长审核,报分管财政副县长或县长审定后,按程序拨付资金。
以上新增支出审批审定后,由财政部门根据资金来源情况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报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后执行追加预算。
第三章 财政资金的拨付、使用
第九条 经常性资金的拨付, 按第七条规定程序报送相关资料,财政局相关股(室)按规定标准核准支出金额, 由县财政局长审批拨付。
本级预算安排的项目资金的拨付,按第七条规定程序申请,财政局按预算计划和项目实施进度提出审核意见。金额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由分管项目单位的副县长审核,分管财政的副县长审批拨付; 金额超过50万元的由分管项目单位的副县长和分管财政的副县长审核,县长审批拨付。
镇级上缴的非税收入(主要包括镇办企业收入、土地出让收入和社会抚养费等),按紫金县镇级财力保障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分成比例计算的镇级分成金额和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学校非税收入(包括学费收入和其他收入),由县财政局业务股室审核后,局长审批拨付。其他非税收入的审批拨付方式参照本级安排的项目资金审批规定拨付。
其他资金的拨付,拨款数额3000元以下(含3000元)的由县财政局长审批拨付; 金额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由分管项目单位副县长审核,分管财政的副县长审批拨付; 金额在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由分管项目单位副县长和分管财政的副县长审核,县长审批拨付; 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由分管项目单位的副县长和分管财政的副县长审核,报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县长审批拨付。
第十条 上级安排的专项资金,先由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上级专项资金的用途和要求拟定项目报县政府审定后实施(中央、省、市指定实施的项目除外)。专项资金的拨付,按第七条规定程序申请,由业务主管部门或用款单位填写《紫金县财政专项资金(追加)拨款审批表》,县财政部门根据中央、省、市补助资金的文件规定和项目实施进度情况,提出意见。拨款金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 送项目单位的分管副县长或分管财政副县长审批拨付; 拨款金额在100万元以上800万元以下(含800万元)的, 送项目单位的分管副县长审核,由分管财政的副县长审批拨付; 拨款金额在800万元以上的, 送项目单位的分管副县长和分管财政的副县长审核,由县长审批拨付。
超过两年以上未使用的上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按规定由本级政府统筹,依照本级安排的专项资金拨付方式审批拨付。
第十一条 财政资金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使用范围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挪用、挤占。
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必须加强对财政资金使用的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各项支出必须控制在批准的范围及开支标准内,严格执行财政资金使用票据销账制度,严禁用“白头单”入账或套取现金。
第十二条 严禁随意调整、改变财政资金的使用范围。因工作需要和客观因素确实需要调整和改变本级政府安排的财政资金使用范围的,由业务主管部门和用款单位提出申请,经县财政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县政府审批;需要调整和改变上级补助的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由县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上级财政、业务主管部门审批。
财政资金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生项目终止、撤销、变更和经决算认定项目资金有结余的,由财政部门收回。
第四章 财政资金的核算管理
第十三条 财政资金使用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财务管理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财政资金的核算,并做好财政资金的核算基础工作。
第十四条 经常性支出和专项资金应分开核算,使用专项资金时,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项目概算内容,做好账务设置和账务管理,实行专账、专项核算,不得与单位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混淆核算。实行专项核算的,要在相关经费支出科目下专门设置以“项目名称”为明细科目的“二级科目”,所有涉及项目开展的支出均在“二级科目”下核算,以完整、真实反映支出情况。
第十五条 业务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经常性支出和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制度,实施内部监督,及时指导和督促用款单位做好专项资金的核算基础工作。
第十六条 项目完成后,业务主管部门要组织验收和总结,并按项目要求进行绩效自评,并将自评报告送县财政局和审计局。对使用扶持专项资金的企业应重点提供利润、税收增长情况以及对地方财政贡献情况。属于基本建设类的项目还须编制竣工财务结算,报县财政局审批,并及时办理资产交付和国有资产登记手续。
第五章 财政资金的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财政专项资金实行绩效考核。
(一)县业务主管部门申报专项资金的同时,应申报专项资金预期绩效目标。申报材料必须设置可量化、可衡量的绩效目标,以反映专项资金预期的使用效益。
(二)财政部门应以核准的绩效目标作为开展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在专项资金项目完成、验收的基础上,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
(三)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和向上级申请专项资金的参考依据。
第六章 财政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财政、审计和业务主管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做好财政资金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应认真履行财政监督检查职责,定期不定期对财政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度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资金的分配、拨付和使用,使监督检查规范化、制度化,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审计部门应对财政资金的使用过程进行审计监督。
业务主管部门应对财政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度进行跟踪监督,建立健全事前审核、事中监控和事后检查的制度,督促用款单位加强资金管理和项目管理,确保专项资金安全、有效。
用款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财务制度和项目实施方案,主动接受监督检查,切实加强财政资金和项目管理,避免损失和浪费,按质按量完成项目任务。
第二十条 对财政资金监督检查的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和向上级申请财政资金的参考依据。
第七章 责 任
第二十一条 监督检查部门如发现业务主管部门和用款单位存在虚假项目、虚报资金总额、套取财政资金,或者截留、挪用、挤占财政专项资金,或者擅自改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用途、擅自提高项目建设标准的,暂缓或停拨资金,情节严重的,收回已拨资金。
第二十二条 实行专项资金管理责任追究机制。
(一)对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县业务主管部门领导、内设部门领导、经办人员,以及其他部门、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和评审专家在专项资金申报、分配、审批过程中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承担连带责任,并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处理。
(二)申报单位、组织或个人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暂缓、停拨资金或收回已拨资金,5年内停止其申报专项资金资格,并向社会公开其不守信用信息。
(三)对涉及违法违纪的责任人员,一律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有关部门未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用款单位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实施责任追究和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往制定的有关财政资金管理办法和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