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紫金县创建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扶持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反映。
紫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23日
紫金县创建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扶持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县创建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工作,鼓励扶持电子商务进农村各类实施主体加快发展、做大做强,提升我县电子商务应用水平,助力脱贫攻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电子商务进农村各类实施主体的鼓励扶持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突出重点、择优扶持、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三条 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县工商信局)为本办法的具体实施部门,县财政局负责扶持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扶持对象和重点
第四条 本办法的鼓励扶持对象为电子商务进农村的各类实施主体,包括: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基地运营机构、镇村服务站点、组织农产品上行的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村合作社、电子商务创客群体、组织协调电子商务进农村的各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和电商行业协会等。
第五条 本办法的扶持重点是在构建农村电商公共服务体系、农产品上行休系、物流配送体系和电商人才培训方面作出贡献并取得显著成效的企业、单位、团体及个人。
第三章 扶持农村电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第六条 支持县电商公共服务中心建设。对投资建设具备国家县级电子商务服务中心条件的企业,按不高于电商公共服务中心功能建设投入的50%予以补贴,运营费用以购买服务形式给予3年最高不超过75万元的场地租金和水电费补助。
第七条 支持镇级电商服务站建设。鼓励各镇整合公共服务资源,统筹推进镇级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建设,统一提供电脑、电视、招牌等供镇级电商服务站点免费使用,年度评选5个镇级电商服务示范站,给予一次性1万元奖励。
第八条 支持村级电商服务点建设。鼓励电商龙头企业、农业合作社、扶贫对象和创业者设立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点,统一提供电脑、电视、招牌等供村级电商服务点免费使用,年度评选32家村级电商服务示范点,给予一次性5000元奖励。
第四章 支持农村电商公共服务体系运营
第九条 支持电子商务创业群体。对入驻县电商服务中心的电子商务企业和创客,其使用的办公场地在入驻标准内的,给予三年免租金扶持,并引导县内金融机构提供创业贷款咨询和服务。
第十条 支持镇、村电商服务站点运营。对正常运营并按县电商办的要求报送相关数据的站点,给予每月300元的补助;对年度销售(包括线上线下销售及代买代卖)金额达到2000元及以上的镇、村站点,每年给予1000元网络运行费补助。
第十一条 设立镇、村电商服务站点达标奖。年度推动农产品上行达到3万元及以上的镇、村电商服务站点为达标站点,每个给予3000元的奖励。
第五章 扶持农产品上行体系建设
第十二条 支持注册农产品商标。鼓励农业生产企业、农业合作社和农产品加工企业或农产品销售企业注册农产品商标,自2019年1月1日起,对成功注册农产品商标且年网络销售额达2000元以上的,每个商标产品给予一次性2000元的奖励。
第十三条 支持农产品质量认证。鼓励农业生产企业、农业合作社和农产品加工企业开展农产品质量认证,自2019年1月1日起,对获得SC认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
第十四条 支持农产品检测上线销售。对农产品通过第三方机构检测认证上线销售的,每个产品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元。
第十五条 支持农产品溯源系统建设。对建设农产品溯源视频监控系统并链接县电商平台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且年度网上农产品销售额达2000元及以上的企业,安装溯源视频监测点,按其设备投入的80%给予补助,每个企业补助不超过3万元。
第十六条 支持农产品品牌形象塑造。鼓励县域农特产品加强品牌形象塑造,由县电商办组织专家对宣传推广农产品的摄影、文案、美工等策划设计进行评审,年度评选前5名特色品牌设计奖,分别给予5000元、4000元、3000元、2000元、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七条 对本县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的农业经营主体,新认定为国家、省、市、县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示范家庭农场、国家、省名特优新农产品、省级十大名牌系列农产品、省级名牌农产品、农产品 “三品一标”认证的主体单位,按照《紫金县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奖励办法》(紫委办发电〔2018〕162号)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 对符合“菜篮子”基地标准的农产品种植企业,按照《紫金县“菜篮子”基地认证与管理办法》(紫农字〔2018〕168号)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 支持电商龙头企业组织农产品上行。电商企业经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备案授权,在淘宝、天猫、京东等大型电商平台开设紫金馆,销售县域农特产品,其缴交的技术服务费或平台使用费给予100%的补助扶持,最高补助不超过2万元。
第六章 扶持农产品物流配送体系建设
第二十条 支持农村电商物流配送体系建设。支持物流配送快递企业整合资源,构建“工业品下乡、农产品进城”双向流通的物流配送网络体系。通过公开竞标形式,对建成覆盖全县镇、村物流配送网络正常运行且大幅降低物流费用的企业提供物流配送设备和给予运行费用补助。
第二十一条 支持农产品上行的物流配送。对通过电子商务形式销售紫金农特产品的企业及个人,年度单个企业或个人农特产品快递单数为1000到1万的,每单给予1元的补助;达到1万单以上的,每单给予2元的补助。单个企业或个人最高补助额度10万元。
第七章 支持电商运营主体发展壮大
第二十二条 支持扩大县域农特产品销售。对通过电子商务形式扩大紫金农特产品销售的企业(含个体工商户),按如下办法奖励:
1.年度销售收入100万元以内的企业,每5万元销售额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2.年度销售收入超过100万元的企业,每增加10万元的销售额增加奖励1000元,以此类推;
3.年度销售额度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二十三条 大力培育电商龙头企业和上限企业。大力推动实体企业应用电子商务,培育电商龙头企业。对年销售额达到500万以上且纳入限额以上商贸企业(以市统计局公布入统企业名单为准)的电商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奖励。
第二十四条 支持电商企业外出参展。县级及以上商务主管部门组织电商企业参加由国际权威机构、国家部委、国家和省市权威行业协会及机构主办的各类国际性、全国性有影响力的展会,对报名参展的电商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给予往返交通费和展位费(含搭建费)50%的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5000元。
第二十五条 鼓励县域外电商企业入驻经营。从2019年1月1日起,县域外企业在我县注册独立法人企业开展网上交易、结算和服务等电子商务活动,根据企业对县级财政收入的实际贡献,按企业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额度的80%计算扶持资金,用于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第二十六条 支持电商示范项目建设。自2019年1月1日起,对获得电子商务示范项目认证的,按如下办法奖励:
1.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示范基地(园区)认证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孵化基地(众创空间)认证的,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和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3万元、1万元和5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4.对重复获得两项或以上认证的,奖励资金取最高金额,不重复计算。
第八章 支持农村电商人才培训
第二十七条 支持培训机构开展电商专业培训。建设电商人才培训体系,基层党组织干部、涉农企业、合作社社员、返乡农民工、农村创业青年、建档立卡贫困户等开展电子商务业务培训,通过公开竞标方式选择培训机构,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给予培训经费补助。
第二十八条 支持多形式的电商人才培训。对考取《河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河源市职业技能鉴定公告的通知》(河人社发〔2019〕42号)的“网商运营”资格证书并在县域内从事农产品网络销售的人才,一次性给予500元的补助。县域内经人社和商务部门确认的培训机构和电商龙头企业可向县电商办申请组织开展每年不超过4次的电商人才培训,培训课程和时间(不少于一天)经县电商办确认并组织实施后,给予参加培训学员100元/人的补助,给予培训机构按培训学员人数100元/人的奖励。
第九章 支持农村电商精准扶贫
第二十九条 支持电商企业推动贫困户农产品上行。对帮助建档立卡贫困户销售农产品首次达到5万元以上的电商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合作社),一次性给予2000元奖励。
第三十条 支持贫困户参加电商培训和创业。对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参加电子商务培训,每人给予100元的一次性补助。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开展电商创业(含个体户和网店),且年度网上农产品销售额达到5000元以上的给予2000元的奖励。
第三十一条 支持电商企业安排贫困户劳动力就业。电商企业聘用建档立卡贫困户劳动力就业满一周年的,按聘用人数计,给予企业1200元/人的一次性补助,每个企业累计补助不超过2万元。
第三十二条 支持创建精准扶贫示范点。对获得市级以上农村电子商务扶贫示范基地称号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
第十章 鼓励社会各界支持农村电商发展
第三十三条 支持县电子商务协会运营。鼓励支持企业牵头组建县电子商务协会,促进企业集聚抱团发展,为会员企业提供服务,协助政府机构做好行业管理。对县电子商务协会给予每年2万元的运营管理费用补助,支持推动电商业务发展并取得良好经济社会效益。
第三十四条 支持县电商协会发展壮大。县电子商务协会正常运行,年吸收正式会员达到100户、200户、500户或以上,并为会员提供服务的,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三十五条 鼓励电商创建工作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对支持配合创建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县电商办每年评选3个电子商务示范镇,分别给予1万元的奖励;每年评选32个电子商务示范村,分别给予5000元的奖励;对表现突出的个人,给予“先进个人”称号,在全县通报表扬。
第十一章 申报、审核和拨付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开展电子商务进农村推广工作,相关政策不重复享受(相关章节有规定的除外)。申请对象根据县电商办的通知每年组织申报一次。
第三十七条 申报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及个人需如实提供以下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法律责任:
(1)项目申报材料统一使用“紫金县创建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县扶持奖励资金申报材料”(见附件)。
(2)企业的营业执照、税收完税证明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企业项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企业基本情况、股权结构、主营业务情况,现有生产(运营)能力,电子商务营销渠道等情况、企业后台交易截图、快递发货凭证或发票复印件和相关证书复印件。
上述复印件及记录截图资料均加盖公章。申报材料打印装订成册一式四份和电子版报送紫金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
第三十八条 紫金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根据择优扶持原则,确定扶持企业名单和金额,并将评审结果在县政府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九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紫金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向县政府提交资金奖补方案,经县政府审批同意后拨付奖补资金。
第四十条 项目单位收到扶持资金后,执照现行会计制度、会计准则及财务通则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二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四十一条 相关企业和个人获得的扶持资金应用于项目的经营管理专项开支,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对违反规定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十二条 获得专项资金扶持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追缴扣回奖励补助资金等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以后年度申报资格:
(1)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补助(奖励)资金的;
(2)有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
(3)不按规定使用补助(奖励)资金的。
第四十三条 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强化支出责任,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体现政府公共服务目标,由紫金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对扶持资金实施绩效评价,县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3年,由紫金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附件:紫金县创建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县扶持奖励资金申报材料
紫金县创建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县扶持奖励资金
申
报
材
料
申报单位: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紫金县创建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县扶持奖励资金企业申请表
申报企业(公章):金额单位:元
申请单位法人签名: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紫金县创建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县
扶持奖励资金个人申请表
金额单位:元
申请人签名: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申报承诺书
对 申报紫金县创建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县扶持奖励资金的有关事宜,做出郑重承诺:
对提交的各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复印件与原件是一致的,愿意随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如有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任何虚假材料,愿意承担一切法律后果,并同意有关部门将违规信息记录到相关的征信体系中。
企业名称(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