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紫金县欠薪应急周转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紫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25日
紫金县欠薪应急周转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有效处置劳资纠纷,预防和妥善解决因欠薪引发重大群体性突发事件,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异地务工人员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111号)、《河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河源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河源市欠薪应急周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河人社发﹝2018﹞23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欠薪应急周转金是指县人民政府为解决因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造成劳动者临时生活困难,并有可能引发或已引发群体性事件而垫付给劳动者部分工资的应急专项资金。
第三条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管理,县财政、工商信、公安、国资、市场监督管理、工会等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欠薪应急周转金的管理、启用支付及追偿工作。
县成立以政府分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领导为组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的负责同志为副组长,各成员单位相关领导为成员的“欠薪应急周转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欠薪应急周转金的日常管理,欠薪事件的分析及启用周转金审核工作。
第四条 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欠薪应急周转金的筹集、拨付和监管。欠薪应急周转金作为特殊用途的专项资金,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我县欠薪应急周转金不低于80万元。
第五条 欠薪应急周转金支付标准按每人每月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垫付劳动者部分工资,且最长不超过3个月。
启用欠薪应急周转金向劳动者垫付的部分工资在用人单位补发劳动者工资时抵减。
第六条出现下列欠薪情形之一,造成劳动者临时生活困难,并有可能引发或已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经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确认后,可以启用欠薪应急周转金:
(一)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死亡、失踪或逃匿导致劳动者被拖欠工资一时难以清偿且影响其生活的;
(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困难,短时间内无法筹措资金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用人单位停产、停业,提前解散或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现有资金难以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
第七条 下列人员,不在欠薪应急周转金垫付的范围:
(一)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
(二)用人单位董事会成员及其配偶、子女、父母;
(三)欠薪前3个月的平均工资超过用人单位所在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人员;
(四)应当或已经通过工资支付保证金和其它途径垫付工资的人员;
(五)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不予支付的人员。
第八条 启用欠薪应急周转金,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用人单位填写《启用欠薪应急周转金审批表》,经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意见后,报欠薪应急周转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二)用人单位申领欠薪应急周转金必须填写《申领欠薪应急周转金人员名册》,由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机构核实申领对象,并监督发放;
(三)领取欠薪应急周转金人员必须提供身份证明、劳动关系证明以及认定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立案和调查的相关资料。
因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死亡、失踪或逃匿等导致无法申请启用欠薪应急周转金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申报;无主管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的,由当地工会代为申报。
第九条 启用欠薪应急周转金后,用人单位应当在30日内,按已垫付部分资金全额偿还应急周转金专户。
用人单位在30日内不能偿还欠薪应急周转资金的,应当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经欠薪应急周转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可延长30日。
第十条 周转金垫付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以债权人身份依法追偿:
(一)逾期未偿还或申请延期偿还逾期仍未偿还的;
(二)因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死亡、失踪或欠薪逃匿,启用应急周转金后无法偿还的;
(三)企业提前解散或进入破产清算前未偿还应急周转资金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当追偿的情形。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法人(负责人)或实际经营人欠薪逃匿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追回所得资金优先偿还欠薪应急周转金。
用人单位提前解散或进入破产清算的,从破产企业清算的财产优先偿还已垫付的应急周转金。
第十二条 欠薪应急周转金作为专项资金,年终结算后结转下年度使用,列入专用基金分专账明细核算,如结余不足专项资金总额标准则每年预算再安排相应资金进行补充。
因欠薪应急周转金不足以支付或因垫付欠薪核销后造成资金不足的,由县财政安排资金及时补足。
第十三条 欠薪应急周转金的核销。用人单位提前解散或暂停经营,经依法追偿或进入破产清算后仍无法偿还垫付应急周转金的,应当申请办理使用资金的核销手续。
欠薪应急周转金的核销应当控制在县财政预算安排的欠薪应急专项资金的额度内,并填报《欠薪应急周转金核销审批表》,经欠薪应急周转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由县财政局批准核销。
第十四条 欠薪应急周转金的管理工作、严格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扩大使用范围、提高支付标准,或以其他名义提取、截留和挪用。
用人单位以编造虚假工资表、伪造证明材料或采取欺骗手段套取欠薪应急周转金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欠薪应急周转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定期通报欠薪应急周转金使用和管理的情况,并接受纪检监察、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 欠薪应急周转金管理办法属应急预案机制,不对外公布。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紫金县欠薪应急周转金审批表
2.紫金县欠薪应急周转金核销审批表
3.紫金县欠薪应急周转金垫付签收表
附件1:紫金县使用欠薪应急周转金审批表
申报单位: 日期:
附件3:紫金县欠薪应急周转金核销审批表
申报单位: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