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紫金县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划定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河源市生态环境局紫金分局、县农业农村局反映。
紫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9日
紫金县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划定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紫金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办水体〔2016〕99号)和省人民政府及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有关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的部署和要求,以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为依据,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结合我县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合理调整优化全县畜禽养殖业的生产布局,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
二、划分原则
(一)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二)依法保护生态环境和城乡饮用水安全的原则。
(三)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的原则。
(四)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
(五)符合动物防疫条例的原则。
(六)突出重点和可持续性的原则。
三、划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四、禁养区划分区域
(一)县城及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包括紫城白溪水库输水渠水源保护区、响水礤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中坝黄石坑水水源保护区、敬梓梅子坪水水源保护区、凤安过水沥水源保护区、瓦溪蛇坑水水源保护区、水墩留坑水水源保护区、好义瑶琴嶂水水源保护区、九和富竹溪铁屯坪水水源保护区、义容汀村河水源保护区、龙窝要和坑水水源保护区、南岭坪坑水水源保护区、苏区籣藤坑水水源保护区、柏埔榴坑沥水源保护区、上义布格水库水源保护区、黄塘吹罗嶂水水源保护区共16个水源保护区)。
(二)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包括白溪省级自然保护区、鸡公嶂市级自然保护区、乌禽嶂县级自然保护区、仙女滩县级自然保护区、飞云寨县级自然保护区、乌凸县级自然保护区、鹿子嶂县级自然保护区、七娘坑县级自然保护区、百牧羊县级自然保护区、状元峰县级自然保护区、苏区-洋头县级自然保护区、铁丕坪县级自然保护区、南母寺县级自然保护区、天娘丫县级自然保护区、大鲁嶂县级自然保护区、留墩嶂县级自然保护区、迎排石县级自然保护区和赤竹坪县级自然保护区共18个自然保护区)。
(三)东江一级支流、韩江干流及其一级支流河流两岸(包括秋香江、中坝河、洋头河、柏埔河、义容河、龙窝水两岸500m范围内陆域范围为禁养区)。
(四)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五、工作要求
(一)禁养区域内禁止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包含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及养殖专业户,下同)。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镇人民政府负责责令关闭或搬迁。
(二)在非禁养区,要控制养殖规模,优化养殖场布局,实行污染物集中治理,总量控制,达标排放。
(三)在非禁养区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应当符合本辖区畜牧业发展规划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办理土地承包(转包)或有关用地(含林地)备案、审批手续,按照相关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办理有关审批手续。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按照规定需办理污染防治设施验收的,应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实行自行验收。
(四)在非禁养区的畜禽养殖场应当符合环境保护和动物防疫条件,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办理《排污许可证》和《动物防疫合格证》的,应分别向生态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未取得《排污许可证》不得排放污染物,未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不得从事畜禽养殖活动。禁止水禽与旱禽、家畜与家禽混养,畜禽养殖场与水禽养殖场应当相互间隔有一定距离。
(五)在非禁养区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鼓励畜禽养殖场将畜禽粪便生态还田,或者用以生产沼气、有机肥料等物质。畜禽养殖场应当设置符合环保要求的畜禽粪便的堆放场所,实行无害化处理,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畜禽粪便的散落、溢流。畜禽养殖场不得向水体或者其他环境直接排放畜禽粪便、沼液、沼渣或者污水等。
(六)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镇负责所辖区域内的禁养区管理,对处在禁养区内的养殖场要做好关停或搬迁工作,同时要做好全域散养户的指导监督,严防散养户对周边河流及环境的影响。擅自在禁养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的,由各镇依法责令其限期关闭或者迁移;拒不关闭和迁移的,各镇联合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公安等部门依法依规强制拆除。
(七)县发改、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部门在规划、立项、审批畜禽养殖项目时,应根据本方案要求在严格审批程序的同时,切实推进全区畜禽养殖业健康发展。
六、保障措施
(一)严格责任落实。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划定方案是保护和改善我县农村生态环境,保证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基本依据,各镇和相关部门要认真开展畜禽养殖场规范整治,按照职责分工,采取有力措施,抓好工作落实。
(二)加强督查考核。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作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各镇及相关部门的督查考核力度,对履职尽责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抓好宣传引导。各镇及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活动,及时报道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先进典型,为全县畜禽养殖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七、相关解释和说明
(一)畜禽养殖:是指从事猪、牛、羊、鸡、鸭、鹅等家畜、家禽人工饲养的活动,不包括经批准登记的信鸽养殖及犬类等家庭宠物养殖。
(二)畜禽规模化养殖场标准:生猪年出栏≥500头、奶牛存栏≥100头、肉牛年存栏≥100头、羊年出栏≥100只、蛋鸡存栏≥2000只、肉鸡年出栏≥10000只。养殖专业户标准:生猪50-499头(年出栏)、奶牛5-99头(存栏)、肉牛10-49头(年出栏)、蛋鸡500-1999只(存栏)、肉鸡2000-9999只(年出栏)。散养畜禽的农户:是指基本用于自给需要而利用宅前屋后零星饲养畜禽的农民家庭。生猪<50头(年出栏)、奶牛<5头(存栏)、肉牛<10头(年出栏)、蛋鸡<500只(存栏)、肉鸡<2000只(年出栏)。
(三)畜禽养殖污染:是指畜禽养殖场在畜禽养殖过程中排放的畜禽废渣(畜禽粪便、畜禽舍垫料、废饲料及散落的毛羽等固体废物),清洗畜禽体和饲养场地、器具产生的污水,恶臭以及丢弃的畜禽尸体等对环境造成的危害或破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