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塘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蓝塘产业新城首期开发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蓝塘镇人民政府反映。
紫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12日
蓝塘产业新城首期开发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
为打造我县工业产业发展新平台,统筹推进蓝塘镇城市扩容提质,加快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做好蓝塘产业新城首期开发房屋征收工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纪办〔2011〕8号)、《河源市城市规划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河府〔2017〕44号)以及《紫金县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紫府〔2015〕55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房屋征收基本情况
(一)蓝塘产业新城首期开发房屋征收范围:涉及紫金县蓝塘镇砂塘村、长塘村、自然村、石城村,四至为:东至长塘村小坑,南至自然村麻园坝、石城砖厂,西至砂塘村南华沥,北至S120省道砂塘路段,具体以规划测量和实际征地红线为准,面积约9360亩。
(二)房屋征收部门:紫金县自然资源局。
(三)房屋征收委托实施单位:紫金县蓝塘镇人民政府。
(四)被征收人: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
(五)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期限:县政府发布房屋征收通告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
(六)搬迁腾空房屋期限:签订协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七)评估时点:县政府发布房屋征收预通告之日起。
(八)候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
1.广东致诚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与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2.深圳市国策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河源分公司;
3.河源市汇通土地与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
4.河源诚至信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5.河源市恒立信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6.广东大川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7.河源市横颐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8.河源市鑫安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9.河源市正大资产土地房地产估价顾问有限公司;
10.河源市勤信土地与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11.河源市久和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12.河源市新纪元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二、征收补偿
(一)补偿原则。对认定为合法家庭住房及祖屋的,按照评估机构评估价给予补偿;对认定为生产经营类设施附属用房、三栏、杂物间及其他建筑的,给予建筑成本价补偿;对认定为违法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二)补偿范围。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三)征收补偿方式:
1.房屋的补偿及安置。被征收人的合法家庭住房及祖屋进行货币补偿(详见附件1),农业生产设施、经营类设施及其他建(构)
筑物建筑成本进行货币补偿(详见附件2);房屋宅基地按房屋主体占地面积1:1在安置区内给予安置,拆迁安置的宅基地首次办理报建手续允许拆迁户家庭成员具名提交办理。
2.搬迁和临时安置补偿。临时过渡方式一律采取发放临时安置过渡费,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过渡期住房和房屋腾空搬迁问题。搬迁费按房屋建筑面积给予一次性支付每平米20元补偿。过渡安置费按家庭人口核定,每人每月200元,按12个月计补(从房屋腾空之日计期,为期一年),逾期未供地建房入住的,按逾期月数补偿每人每月200元。
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商铺性质的停业补偿,按商铺面积(厨房、卫生间、仓库除外)对经营者给予每月每平方10元共12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对批准开办的养殖场及其它经营性用房造成停业停产损失的,按市场评估价格补偿。
4.签订补偿协议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付清补偿款。已作补偿的建(构)筑物及附属物归政府所有,被征收人不得毁坏和自行拆除(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同意的除外)。
(四)征收范围内建筑物性质和土地性质的认定、查丈工作,由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蓝塘镇政府等单位抽调人员和测绘公司人员组成工作组,共同负责。
1.房屋外没有土地使用权证的空地按《蓝塘产业新城首期开发征地拆迁工作方案》及《蓝塘产业新城首期开发征地补偿实施细则》规定的征地标准进行补偿;
2.房屋外有土地使用权证的空地按市场评估价予以补偿;
3.框架、混合结构房屋标的未封闭式阳台(外走廊)的建筑面积按50%折算补偿。砖木结构房屋飘檐的建筑面积按25%折算补偿,檐高4.6米以上的按两层计算补偿,墙高超过1.6米又不足2.2米的按50%折算面积补偿。
4.无瓦面的老宅不计建筑成本补偿,土地按《蓝塘产业新城首期开发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5.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用途。有房屋所有权证书的,以房屋所有权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或未记载用途的,由工作组依照有关法律文件或报请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确认。
(五)其他补偿。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开发建设项目范围内所有公共硬底化道路(包括村道)的投入按市场评估价格的50%给予补偿。
(六)被征收房屋的门窗、固定电话、有线电视、信息网、空调等附属(着)配套设施的费用已包含在房屋补偿价格内,不再补偿。
(七)征收设有抵押权、被查封及扣押的房屋,按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执行。
(八)奖励和补助。
1.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地拆迁协议的,给予每座房屋奖励20000元。
2.逾期不签订补偿协议或未完成搬迁的,不给予奖励和补助。
三、征收实施步骤
自发布本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后,按照以下程序开展房屋征收工作:
(一)现场公示
1.蓝塘产业新城首期开发房屋征收预通告。
2.蓝塘产业新城首期开发房屋征收补偿细则。
3.国家、省、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
4.征收实施单位名称、征收工作人员名单。
(二)确定房地产评估机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征收实施
机构组织被征收人在征收部门作出征收决定并通告后30个工作日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协商选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采取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确定。
(三)评估机构对被征收范围内房屋进行评估。被征收人应当
协助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提供或者协助搜集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所必需的情况和资料。
(四)公示评估结果。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1个月期间,评估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在10个工作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10个工作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五)签约期限内,由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签订补偿协议时被征收人需带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户口簿、身份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原件和复印件,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收回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等证件材料。
(六)签约期限届满,被征收人未能达成补偿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按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通告。
被征收人应当自觉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如不服该征收补偿决定,可以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在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完毕,经征收工作人员验收后,
领取补偿款,补偿工作结束。
(八)公布补偿结果。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四、其他有关事项
(一)被征收房屋的水、电、固定电话、有线电视、信息网等迁移、转户、销户手续,由被征收人自行到有关部门申请办理。
(二)征收房屋涉及的中学生、小学生,需要异地就学的,可以在现居住地学校就读;需要过渡临时就学的,可以在临时居住地学校就读;需要回迁就学的、可以在回迁居住地学校就读。学生居住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排办理已在校学生的转学工作,所在学校不得收取择校费或者以非本学区学生为由拒绝学生入学和收取其他费用。
(三)被征收房屋的注销登记: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在被征收房屋拆除后30日内,持房屋征收决定、补偿协议、房屋所有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办理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
(四)征收产权不明确的房屋,由房屋征收部门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后实施征收,待产权明确后再补偿给产权所有人。
(五)本实施细则未列明事项按相关文件执行。
五、本细则自印发之日施行。
六、本细则由蓝塘镇人民政府、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附件:
1.蓝塘产业新城首期开发拆迁建(构)筑物补偿标准
2.蓝塘产业新城首期开发农业生产生活设施及其他建(构)筑物补偿标准
附件1:蓝塘产业新城首期开发拆迁建(构)筑物补偿标准
表一
表二
附件2:蓝塘产业新城首期开发农业生产生活设施及其他建(构)筑物补偿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