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塘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蓝塘产业新城首期开发征地补偿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蓝塘镇人民政府反映。
紫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12日
蓝塘产业新城首期开发征地补偿实施细则
为确保蓝塘产业新城首期开发建设顺利推进,依时完成征地拆迁任务,维护被征地农民、集体和个人(包括承包经营权人等)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0〕41号)及河源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参照县城段省道S242线改线工程项目和河惠莞高速公路河源紫金至惠州惠阳段工程建设用地征收和补偿安置标准,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本细则所称蓝塘产业新城首期开发建设征地拆迁是指蓝塘产业新城建设规划范围内所有土地及附着物的征收拆迁。
二、丈量计算的土地面积按国家政策规定是指投影面积。道路、河滩、河流、田坎不列入农户丈量核查范围。征地拆迁面积原则上按照规划范围进行丈量计算,范围外可连片的土地视实际情况经蓝塘产业新城首期开发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确认后方可连带征收。土地面积丈量原则上由第三方测绘单位测量的面积为准,确实界线不清的,可以根据土地历史有关资料面积确定,所有征地面积都必须公开透明,并进行公示。
三、为保障征地农户利益,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后顾之忧,按被征收水田面积的11%安排生产生活留用地,生产生活留用地由蓝塘镇政府根据实际统一安排、整体分配,依法依规办理土地使用相关手续,建设规划以县自然资源局的批准为准。
四、对没有种植青苗的土地(如房屋和其它附着物)不给予青苗补偿。零星果木按棵(株)进行清点补偿,苗圃、林木按亩计算补偿。通过张榜、电视广播等方式发布通告,明确在既定的时间节点和用地范围不得进行任何“三违四抢”行为,凡用地控制预通告发布后抢栽抢种的青苗或抢建的建筑物不予补偿,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介入进行立案侦查。
五、迁坟坟主必须于政府发布征地拆迁通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蓝塘产业新城首期开发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登记补偿相关手续。逾期未登记的,由蓝塘产业新城首期开发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做到依法依规、合情合理,确因找不到坟主的,按无主坟处理。
六、土地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按县人民政府发布标准执行(见附件)。
七、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八、本细则由蓝塘镇人民政府、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附件:
1.蓝塘产业新城首期开发征地补偿标准
2.蓝塘产业新城首期开发青苗、零星果木及名贵树木补偿标准
3.蓝塘产业新城首期开发地坟补偿标准
附件1:
蓝塘产业新城首期开发征地补偿标准
附件2:蓝塘产业新城首期开发青苗、零星果木及名贵树木补偿标准
蓝塘产业新城首期开发青苗、零星果木及名贵树木补偿标准
蓝塘产业新城首期开发青苗、零星果木及名贵树木补偿标准
附件3:蓝塘产业新城首期开发地坟补偿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