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紫金县财政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财政局反映。
紫金县人民政府
紫金县财政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规范资金使用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强财政资金使用的科学性和公正性,确保各项财政资金安全运行,规避和控制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资金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日常运转经费的经常性支出以及由财政部门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财政性资金,包括中央、省、市财政下拨和县财政安排的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社会保险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使用财政资金的单位。上级补助的专项资金有管理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四条 财政资金管理应遵循综合预算、统筹安排,严格审批、权责一致,依法设立、规范管理,公平公开、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县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负责财政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
(一)县财政部门负责财政资金管理的牵头组织和协调工作,负责制定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审核财政资金调整申报、组织财政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审核县业务主管部门编制的财政资金安排计划的合规性、办理财政资金拨付、组织实施绩效评价等。
(二)县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财政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负责财政资金预算申报、编制财政资金使用计划、申请安排财政资金。
(三)县审计部门负责对财政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章 财政资金的安排申报
第六条 分配财政资金时,必须按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的顺序安排经常性支出,设立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必须提前申报进入项目库,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的要求,符合部门单位开展工作和发展事业的需要。
第七条 经常性支出,由各预算单位根据财政下发的编制报送部门预算的通知,逐项准确填写报送财政部门;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资金由业务主管部门编制部门预算年度项目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和设立申报专项资金的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进入项目库。财政部门对经常性支出和项目资金逐一审核,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的,报县政府批准后,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计划。
第八条 预算单位申请经常性资金拨款时,应每月向县财政局报送人员工资信息资料,县财政局根据批复的预算计划逐项严格审核,按规定标准核拨人员工资及公用经费、小车经费;申请本级预算项目资金时, 由资金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送县财政局,县财政局根据年度预算计划、必须具备的拨款资料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后批拨;申请上级专项资金,由业务主管部门编写项目申请书、资金分配方案、政府的批复等相关资料,送财政部门审核后批拨。
第九条 其他资金,是指未列入年初预算,但根据上级文件要求和实际工作等需要必须新增支出的资金。需由业务部门提出申请,由分管副县长审核,报分管财政副县长或县长审定后,按程序拨付资金。以上新增支出审批审定后,由财政部门根据资金来源情况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报县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后执行追加预算。
第三章 财政资金的拨付使用
第十条 经常性资金的拨付,按第八条规定程序报送相关资料,由县财政局审批拨付。
本级预算安排项目资金的拨付,按第八条规定程序申请,由县财政局按预算计划和项目实施进度审批拨付。
镇级上缴的非税收入(主要包括镇办企业收入、土地及资源出让收入和社会抚养费等),按紫金县镇级财力保障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分成比例计算的镇级分成金额,由县财政局审核后报分管财政副县长审批拨付。其他非税收入的审批拨付,由县财政局审核后报分管财政副县长审批拨付。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非税收入(包括学费收入和其他收入),由县财政局审核拨付。
第十一条 上级专项资金审批程序。
(一)上级已明确使用单位和具体支出项目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按本级预算安排的项目资金的拨付方式审批拨付。
(二)上级未明确使用单位或具体支出项目、需进行二次分配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含大专项+任务清单)。
1.上级未明确使用单位或具体支出项目的,需二次分配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由县直业务资金主管部门从部门项目库中根据项目的性质,将符合条件的项目匹配到上级专项资金,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分配方案总额在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送分管县领导审核、报分管财政的副县长审定同意批复;分配方案总额在500万元以上送分管县领导、分管财政的副县长审核,报县长审定同意批复后,按第八条申请上级专项资金规定的程序拨付。
2.上级未明确使用单位或具体支出项目、且涉及多部门按要求进行统筹整合的涉农资金,经联席会议确定资金分配额度后,由各相关业务资金主管部门分别在部门项目库中根据项目的性质,将符合条件的项目匹配到上级资金,形成资金分配初步方案,报县涉农资金领导小组审核同意批复后,按第八条申请上级专项资金规定的程序拨付。
第十二条 其他资金的拨付。拨款数额3000元以下(含3000元)的由县财政局长审批拨付;金额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由分管项目单位的副县长审核,分管财政的副县长审批拨付; 金额在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由分管项目单位的副县长和分管财政的副县长审核,县长审批拨付;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由分管项目单位的副县长和分管财政的副县长审核,报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县长审批拨付。
第十三条 预备费的使用审批程序和权限。县级预备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设定,主要用于解决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生的自然灾害救灾、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等临时性急需和事前难以预料的开支需要。
1.安排资金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的,由分管财政的副县长审批;
2.安排资金20万元以上的,由分管财政的副县长审核,报县长审批。
第十四条 财政资金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使用范围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挪用、挤占。
业务主管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必须加强对财政资金使用的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各项支出必须控制在批准的范围及开支标准内,严格执行财政资金使用票据销账制度,严禁用“白头单”入账或套取现金。
第十五条 严禁随意调整、改变财政资金的使用范围。因工作需要和客观因素确实需要调整和改变本级政府安排的财政资金使用范围的,由业务主管部门和用款单位提出申请,经县财政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县政府审批;需要调整和改变上级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由县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上级财政、业务主管部门审批。
财政资金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生项目终止、撤销、变更和经决算认定项目资金有结余的,由财政部门收回。盘活存量资金按照上级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财政资金的核算管理
第十六条 财政资金使用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财务管理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财政资金的核算,并做好财政资金的核算基础工作。
第十七条 经常性支出和专项资金应分开核算,使用专项资金时,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项目概算内容,做好账务设置和账务管理,实行专账、专项核算,不得与单位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混淆核算。实行专项核算的,要在相关经费支出科目下专门设置以“项目名称”为明细科目的“二级科目”,所有涉及项目开展的支出均在“二级科目”下核算,以完整、真实反映支出情况。
第十八条 业务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经常性支出和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制度,实施内部监督,及时指导和督促用款单位做好专项资金的核算基础工作。
第十九条 项目完成后,业务主管部门要组织验收和总结,并按项目要求进行绩效自评,并将自评报告送县财政局和审计局。对使用扶持专项资金的企业应重点提供利润、税收增长情况以及对地方财政贡献情况。属于基本建设类的项目还须编制竣工财务结算,报县财政局审批,并及时办理资产交付和国有资产登记手续。
第五章 财政资金的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 财政专项资金实行绩效考核。
(一)县业务主管部门申报专项资金的同时,应申报专项资金预期绩效目标。申报材料必须设置可量化、可衡量的绩效目标,以反映专项资金预期的使用效益。
(二)财政部门应以核准的绩效目标作为开展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在专项资金项目完成、验收的基础上,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
(三)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和向上级申请专项资金的参考依据。
第六章 财政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财政、审计和业务主管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做好财政资金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认真履行财政监督检查职责,定期不定期对财政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度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审计部门应对财政资金的使用过程进行审计监督。
业务主管部门应对财政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度进行跟踪监督,建立健全事前审核、事中监控和事后检查的制度,督促用款单位加强资金管理和项目管理,确保专项资金安全、合规、有效使用。
用款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财务制度和项目实施方案,主动接受监督检查,切实加强财政资金和项目管理,避免损失和浪费,按质按量完成项目任务。
第二十三条 对财政资金监督检查的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和向上级申请财政资金的参考依据。
第七章 责 任
第二十四条 监督检查部门如发现业务主管部门和用款单位存在虚假项目、虚报资金总额、套取财政资金,或者截留、挪用、挤占财政专项资金,或者擅自改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用途、擅自提高项目建设标准的,暂缓或停拨资金,情节严重的,收回已拨资金。
第二十五条 实行专项资金管理责任追究机制。
(一)对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县业务主管部门领导、内设部门领导、经办人员,以及其他部门、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和评审专家在专项资金申报、分配、审批过程中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承担连带责任,并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处理。
(二)申报单位、组织或个人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暂缓、停拨资金或收回已拨资金,5年内停止其申报专项资金资格,并向社会公开其不守信用信息。
(三)对涉及违法违纪的责任人员,一律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有关部门未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用款单位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实施责任追究和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往制定的有关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与上级新出台的规定有冲突时,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并及时作出相应调整。2019年4月27日县人民政府印发的《紫金县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紫府〔2019〕2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