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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621007267402E/2020-00109 分类: 综合政务、公告
发布机构: 紫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0-08-21
名称: 关于开展县城管执法管控区范围内违法建设行为专项整治的通告
文号: 紫府〔2020〕36号 发布日期: 2020-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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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县城管执法管控区范围内违法建设行为专项整治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0-08-25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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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规范城建秩序,改善城市环境,推进我县创建广东省县级文明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源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在县城管执法管控区范围内开展各类违法建设专项整治,严厉打击违法建设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的全部列为整治对象,其中在2018年11月30日以来发生的违法建设行为列为本次专项整治的重点对象。

  二、县相关职能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对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进行分别归类,根据违法占用土地的类型、违反规划的严重性等情况,依法对当事人采取罚款、没收、补交规费、补办手续、拆除等措施。

  本通告所指的县城管执法管控区范围为:东至龙潭村G236线与规划外环路交接口、规划火车站;北至响水水库、城东长塘村、紫城工业园二三期;西至紫城工业园一期(含园区引进项目规划用地)、谢木坑、荷树坪;南至新建S242线往南延伸200米(见附图)。

  三、凡未经县自然资源、住建、农业农村等部门和紫城镇政府批准,擅自占用土地建设或未按批准内容进行建设(含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和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构)筑物,均属违法建设。

  四、在县城管执法管控区范围内所有违法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停止其违法建设行为,自觉接受县自然资源、住建、农业农村、城管综合执法等部门和紫城镇政府的处理。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不得进行违法建设,或者利用违法建设非法获利。凡有违法建设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必须在两个月内自行拆除;对拒不自行拆除违法建(构)筑物,继续顶风违建、违法抢建的,将依法进行强制拆除,被拆除的违法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一律不予补偿、赔偿;对违法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六、县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部门,不得为违法建设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配套服务;县自然资源、住建、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税务、生态环境、水务、卫生健康、消防等部门和紫城镇政府不得为违法建设单位和个人办理相关许可手续,不得为利用违法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经营活动办理相关证照。已经批准发放有关证照和提供相关配套服务的,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县城管综合执法局做好整改工作。

  七、县城管综合执法、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住建等部门和紫城镇政府应严格履行职责,切实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并制止各类违法建设行为。对于不认真履行职责的,一经查实,将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

  八、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将集体土地使用权非法转让给他人建设;严禁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工作人员非法购买集体土地建设;严禁党员干部庇护、纵容、参与或变相参与违法违规建设。党员干部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整治违法建设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以及参与、支持、纵容违法行为的,按党纪政纪从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县城管综合执法局将会同县自然资源、住建、农业农村等部门和紫城镇政府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和制止各类违法建设行为。在执法过程中,对侮辱、殴打执法人员或者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以暴力、威胁等方法以及利用黑恶势力抗拒执法的,依

  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专项整治时间至2020年12月底止。

  十一、本通告由县城管综合执法局负责解释。

  欢迎全县广大群众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检举揭发和监督举报,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将得到严格保护。

  监督举报电话:0762-7830123(县城管综合执法局)

  0762-7825967(县自然资源局)

  0762-7822500(县住建局)

  0762-7822107(县农业农村局)

  0762-7822531(紫城镇人民政府)

  特此通告

  紫金县人民政府

  2020年8月21日

  文字解读:《关于开展县城管执法管控区范围内违法建设行为专项整治的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