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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紫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621007267402E/2020-00231 分类: 综合政务、通知
发布机构: 紫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0-09-12
名称: 紫金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
文号: 紫府〔2020〕48号 发布日期: 2020-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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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金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

发布日期:2020-09-15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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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的发生,切实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


  一、禁火区域。全县所有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30米范围内的森林防火区为森林高火险区域。

  二、禁火时间。从2020年9月17日起至2021年4月30日。

  三、禁火规定。《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在春节、元宵、清明、中秋、国庆、重阳、冬至等传统民俗拜祭节日及春耕备耕、秋收冬种等森林火灾高发时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森林防火需要划定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期。森林高火险期内,全县所有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30米范围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凡进入禁火区域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禁止下列行为:

  (一)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

  (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四)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

  (五)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

  (六)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等;

  (七)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四、违法处理。违反本禁火令者,将严格依照《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两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对个人并处两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森林防火命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六、本森林防火禁火令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紫金县人民政府

2020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