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紫金县县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财政局反映。
紫金县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10日
紫金县县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县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建立和健全科学的投资建设项目决策和组织实施程序,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使用下列资金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
(一)预算资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二)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投资的资金;
(三)用于项目建设的上级补助资金、债券资金和其他县级安排的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
第三条使用上级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资金的投资项目,上级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对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的项目,法律法规或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按性质分类,分为新建、改建、扩建、续建、迁建和恢复建设等项目。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业主单位是指项目的发起单位,无具体发起单位的由县人民政府指定项目业主单位。项目建设单位是指负责组织项目建设实施的单位。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七条 县发改局是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主管单位,负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计划的编制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概算的审批及招标方式的核准,负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综合管理和协调监督。
第八条 县财政局负责管理和监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财务活动,安排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按规定拨付基本建设资金,并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查以及做好项目绩效评价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用地、规划的审批,县住建局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工程勘察设计、招投标、质量安全等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条 县纪委监委、县审计局、县国有资产服务中心、市生态环境局紫金分局等相关职能单位和项目行政主管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别承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业主单位负责申报本单位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组织开展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及报批、提出设计要求等工作,对设计任务书、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项目概算、预算及招标文件进行书面确认,负责项目财务决算编制及报批,并且要做好项目的入库和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组织项目设计任务书、方案设计、初步设计、项目概算、施工图设计及预算的编制和报批等工作,负责组织项目招标、建设、竣工验收、竣工结算和移交手续办理等工作。
第三章 项目前期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议书由建设单位或项目行业主管单位组织上报,审批项目建议书必须注明如下内容:
(一)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
(二)拟建规模及内容、建设期限、投资估算和资金来源;
(三)拟建地点、用地规模及环保措施;
(四)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初步分析;
(五)按规定必需提供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对建设单位或其行业主管单位提出的项目建议书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议方案进行审查,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报县人民政府审定,然后按有关程序办理项目立项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年度计划批准文件,视为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总投资作为投资控制最高限额,遵循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项目设计和委托符合要求的造价咨询机构编制施工图预算,并报县财政局审核,同时要做好项目的入库和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七条 凡县本级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项目申请,报县政府常务副县长或县长批转给县财政局,由县财政局组织项目预算、审核。投资建设项目400万元以下的,由常务副县长批转审核;投资建设项目400万元(含400万元)以上的,由县长批转审核。未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投资建设项目且预算资金超过50万元以上的,经县政府批转县财政局审核后,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后批复实施。
第十八条 县级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投标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第四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符合我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
(二)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行业规划;
(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规定;
(四)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五)投资来源基本确定。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
(一)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集中财力保证重点项目建设;
(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报批后实施,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三)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
(四)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责任制、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制。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等的招标、采购须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不得通过肢解项目等手段,规避招标或政府采购。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自行选择符合要求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并对招标文件的合法性、合规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 县相关行业建设行政主管单位是工程招标投标的行政监督单位,负责对职责范围内工程招标文件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查,受理工程招标审查备案,并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县财政局是政府采购招标的行政监督单位,负责对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查,受理政府采购招标审查备案,并对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十五条项目招标文件实行联合审查制度。其中,项目预算投资额400万元(含400万元)以上的项目招标文件,由县分管项目业主单位的领导以会议方式,召集县发改、财政、司法、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和项目业主单位主管部门以及项目业主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共同审定。县纪委监委部门作为列席单位参加会议。镇政府为业主的,由分管行业的县分管领导召集,项目建设单位应于会前3个工作日将项目招标文件送达各审查成员单位,填写《建设工程预算造价400万元以上项目招标文件审批表》(详见附件1),并按程序报批。项目投资额400万元以下的投资项目招标文件由业主单位履行相关的规定程序后报县分管领导审定后实施。镇政府为业主的,由镇政府依法依规组织审定。项目建设单位应将审定的招标文件及招标备案资料报县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办理招标审查备案手续。项目须取得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后才能办理工程施工招标审查备案手续。同时,县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同意招标备案后,项目建设单位将招标公告报县发改部门备案。招标公告备案后,方可按有关规定发布招标公告进行招标。
第二十六条 项目管理相关职能单位要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加强中标后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严厉查处中标后随意更换项目班子管理人员、转包、违法分包、任意进行合同变更、不合理增加合同价款、故意拖延支付工程款、故意拖延竣工结算等违法、违规和违约行为。
第二十七条 各有关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检测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随意压缩合理工期。
第二十八条 县相关行业建设行政主管单位负责综合开展职责范围内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工程全过程实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质量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及时查处和上报。
第二十九条 县财政单位依照“按年度计划、按预算、按合同、按进度”的原则拨付资金。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县财政局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并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由县财政局牵头组织各相关职能单位及有关专家进行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第五章 工程预算结算审核及工程变更管理
第三十一条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由县财政部门组织审核,主要审核业务由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在项目招标或采购前将项目的预算经县政府批转县财政局进行审核,项目审核报告必须报县政府同意批复后方可进行招标、政府采购。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2个月内,将工程竣工结算材料报送县财政局,县财政局收到完整的竣工结算材料后,于2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评审并出具审核报告。经结算审核的资料由项目单位报县政府审批。项目业主单位必须对项目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三条 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在审核工程预算时,应当获取并依据被审核单位工程预算及其编制所依据的以下资料:
(一)工程项目批准建设及资金来源等有关文件;
(二)经批准的概算资料(含发改部门出具的概算批复文件);
(三)技术交底、图纸会审纪录等文件;
(四)施工图纸、施工图预算及其电子文档;
(五)清单工程量计算书(含钢筋耗用量抽料表);
(六)编制工程预算(标底)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三十四条 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在审核工程结算时,应当获取并依据被审核单位工程预算及其编制所依据的以下资料:
(一)本办法第三十三条所要求的资料;
(二)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及中标投标文件;
(三)隐藏工程有效资料,工程竣工验收签证、工程验收单和竣工图;
(四)设计单位发出的设计修改及补充通知书(文字及图纸);
(五)经批准允许签证的现场有效签证资料;
(六)工程监理竣工资料;
(七)工程结算书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三十五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不得随意变更。由于以下不可预见因素导致工程确需变更的,项目建设单位须办理工程变更手续后方可实施。
(一)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国家政策或计划重大调整的;
(三)主要材料、设备价格上涨及定额调整变动的;
(四)水文、地质情况复杂,造成费用增加的;
(五)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工程质量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内容,造成费用增加的。
第三十六条 设计变更应当由设计单位出具变更图,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工程质量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内容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将变更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原审查单位重新审查,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后,报县相关行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不可预见因素导致投资增加的工程变更应当现场签证。现场签证由项目建设单位协调各有关单位参加,参加人员在本单位审批栏提出意见并签名,2个工作日内完成部门审核盖章,并按以下规定办理签证手续:
(一)工程变更超过中标合同价10%以内或金额50万元以下的(含
10%或金额50万元),由项目业主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提出意见,送行业主管部门、财政审核后,报项目主管县领导和分管财政的县领导审核并呈县长审批,并填报《紫金县本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变更审批表》(详见附件2)。
(二)工程变更超过中标合同价10%以上或金额50万元以上的, 由项目业主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提出意见,送行业主管部门、财政审核后,由分管该项目的县领导和分管财政的县领导审核并呈县长审定后,报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新发生的工程变更从本办法印发之日起执行,工程变更须填报《紫金县本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变更审批表》(详见附件2)。
第三十八条 工程累计变更使项目总造价超过项目概算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报县发改局,由县发改局按有关规定办理调整概算手续。
第三十九条 工程变更后,合同范围外的工程必须签订补充协议。符合招标条件的,应当组织招标。
第四十条 工程变更没有履行报批手续的,县财政局不予审核和支付资金。
第六章 工程资金管理
第四十一条 工程资金来源:
(一)年度财政预算安排;
(二)政府性基本建设投资的资金安排。
第四十二条 财政全额投资的项目,在项目实施时,可申请预拨工程前期费用,属于财政部分投资的项目,由实施单位自筹资金支付前期费用。
第四十三条 县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资金的拨付必须根据合同规定的有关条款和县政府批复的有关文件或根据单位确认的工程进度进行分期拨付。审批权限按县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未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或未经县长、常务副县长审批的县本级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县财政局不予评审及拨付该项目工程款。
第四十五条 申请拨付工程资金必须附上该项目预算资金县政府的复函件或县财政局的审核报告、项目工程进度表、项目监理单位签处的意见。
第四十六条 工程资金的拨付应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原则,按规定程序审批后直接划入工程施工单位账户。项目业主单位相应做好会计账务处理工作。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县发改局对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每一计划年度内至少一次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年度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县各相关职能单位依据其职能对财政投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县审计局出具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对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均具有约束力。
第四十九条 项目建设相关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由县纪委监委根据其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设计、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扩大或降低投资规模的;
(三)未依法依规组织招标和政府采购的;
(四)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五)未经交(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而交付使用的;
(六)提供虚假资料的;
(七)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条 咨询机构在对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进行咨询评估时弄虚作假或者评估结论意见失实,情节轻微的,由县相关行业建设行政主管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禁止其3年内在本县从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咨询评估工作;造成损失的,责令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因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造成设计变更、预算漏项、总投资增加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完善勘察、设计,减免勘察、设计费。勘察、设计单位在勘察设计时弄虚作假或成果失实,情节轻微的,由县行业建设行政主管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禁止其3年内在本县从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工作;造成损失的,责令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监理单位监理不到位或不按相关规定进行监理的,由县行业建设行政主管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禁止其3年内在本县从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监理工作;造成损失的,责令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施工图及相关规定进行施工,故意偷工减料、降低安全生产条件或不按施工图及相关规定进行施工的,由县行业建设行政主管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禁止其3年内在本县承接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施工;造成损失的,责令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政府有关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纠正,并由县纪委监委根据其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单位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批准或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工程概算、施工图设计、工程预算、施工许可证、工程变更、工程结(决)算的;
(二)未按规定审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规划、用地、环评、水利、林业、水文、人防等有关手续的;
(三)违反规定拨付建设资金的;
(四)未按规定审核财政投资项目预算、结(决)算,造成经济损失的;
(五)对招投标活动过程监管不力导致招投标结果有失公平、公正的;
(六)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造成损失的;
(七)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并没收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月日起执行,原县政府印发的《紫金县县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紫府〔2019〕71号)同时废止。本县以往制定的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
1.建设工程预算造价400万元以上项目招标文件审批表
2.紫金县本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变更审批表
附件1
附件2
紫金县本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变更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