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和中共广东省委《关于深化乡镇街道体制改革完善基层治理体系的意见》,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粤府函﹝2020﹞136号)和《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河府函﹝2020﹞414号,以下简称河源市《公告》)的规定,原由县政府及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部分职权事项调整由镇人民政府以其自身名义行使,实行镇综合行政执法。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紫金县行政区域内的各镇人民政府自2021年2月1日起,实施河源市《公告》所确定的全部行政执法职权事项,河源市《公告》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各镇要充实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力量,确保人员配备满足综合行政执法需要。镇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持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执法,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
三、各镇实施相关行政执法职权前,原县直行政执法部门已立案审查的案件,由原部门继续办理完毕。各镇实施相关行政执法职权后,跨行政区域的案件和有较大影响的案件,由县直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办理。镇与县直行政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案件管辖权存在争议或需确定特定区域管辖权的,由县政府协调决定。
四、各镇与县直行政执法部门在各自权限范围内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县直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主动协调配合,加强对镇综合行政执法的业务指导和培训,指导镇解决专业性执法问题。各镇的行政执法职权需要动态调整的,按有关程序进行办理。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
紫金县人民政府
2021年2月1日
附件: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pdf
文件解读:《紫金县人民政府关于辖区镇人民政府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文字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