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紫金县机制砂行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工商信局反映。
紫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10日
紫金县机制砂行业管理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一手抓发展,一手抓保护,规范我县机制砂行业管理,促进我县经济建设和生态保护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八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号)、《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河源市发展和改革局等十三部门转发<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河发改价管函〔2020〕112 号)、《河源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九部门转发关于推进机制砂石行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准入管理
(一)本办法所称机制砂企业,是指经机械破碎、筛分制成,粒径小于4.75mm的岩石颗粒(但不包括软质岩、风化岩的颗粒)的机制砂企业。
(二)为规范机制砂行业管理,改变机制砂企业小、散、乱现象,县政府将组织县发改局、县工商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局、市生态环境局紫金分局、辖区镇政府、工业园区对县域范围内的机制砂企业进行合法合规审查。
现将机制砂企业符合以下其中一个条件的,认定为符合我县机制砂产业规划:
1.按照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合理开发利用资源原则,按照机制砂行业布点规划经相关部门批准建设的机制砂企业。
2.矿山企业开展尾矿综合利用依法建设的机制砂企业。
3.依法经营、依法纳税、依法入统,2020年底前已被国家统计局核定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机制砂企业。
(三)经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审核符合我县机制砂产业规划,准予建设的机制砂企业,自项目准入之日起,应在3个月内动工建设,并向统计部门申报固定资产投资。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文件精神,在2年期限内未开工建设的,也未按照规定向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的,项目核准文件或同意项目变更决定自动失效,视为自动放弃准入资格。
二、整治非法经营
对不符合我县机制砂产业规划擅自设立的机制砂企业,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处理。
三、规范企业运营
符合我县机制砂产业规划,经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建设的机制砂企业,应按如下要求规范运作:
(一)证照手续齐备。企业建设项目立项、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环保审批或审核、安全评价等证照和备案手续齐全,严格落实安全、环保“三同时”制度。
(二)项目用地合法。项目选址不得占用耕地,企业应取得合法用地手续。
(三)设备产能达标。企业生产设备单条生产线具备年生产机制砂50万吨以上的能力。
(四)原料来源合法。机制砂企业原料来源必须符合如下一个条件:
1.工业园开发用地或项目建设用地开发平整,依法评估挂牌出让取得的砂石原料;
2.矿山尾矿处理再利用及按开发利用方案开采过程中不可避免产生的砂石原料;
3.建筑垃圾一般固体废物资源再利用的砂石料;
4.采购合法开采的砂石料。
(五)车间封闭管理。机制砂企业生产车间采用全封闭式生产工艺流程:
1.原料场、成品堆放区必须用绿色隔离板围闭,隔离挡板高度不小于2米。
2.已投产的机制砂企业,必须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30天内完成生产车间全封闭建设;
3.新批准设立的机制砂企业,必须在完成生产车间封闭后方可投入生产。
4.机制砂厂房应该严格按照建设单位核准的方案进行建设,生产区、办公区、生活区布局合理;生产场地必须硬底化,生产工艺流程先进,安全与环保设施和管理符合相关规定。
(六)安装监控设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规定,机制砂企业在生产场地安装不限于视频监控的安全监管设备。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已投产机制砂企业必须在一周内安装生产监控设备。
(七)安装计量设备。机制砂企业必须设置唯一出入口、配备符合要求的车辆冲洗平台及沉淀池等废水处理设施,安装经检定合格的称重地磅,制止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出厂。出入口监控视频和地磅称重记录数据应接入县交通运输局治超监控平台。
(八)规范品质管控。企业必须加强机制砂产品质量控制:
1.严格按GB/T 14684《建设用砂》和DBJ/T 15-119-2016《预拌混凝土用机制砂应用技术规程》标准生产建设用砂,确保产品质量合格方可出厂。
2.产品出厂必须随车附上产品合格证。产品合格证包括:产品名称、企业名称、企业地址、执行标准、出厂日期、联系方式。
3.生产机制砂所产生的淤泥要沥干压块后,严格按照环保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处理。
(九)规范运输管理。根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办法》文件要求,为减轻道路运输压力,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企业产品销售运输应遵守如下规定:
1.对装载运输机制砂及其原料的货运车辆严格把关,货运车辆必须安装智能视频监控系统和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对未安装上述设备的车辆拒绝装载机制砂。
2.根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为防止驾驶员疲劳驾驶,每家机制砂企业每天装载量控制在1800吨以内,运输量不超过60车(次)。
3.工业园区土地平整产生的石料配套的机制砂企业,其出货量根据工业园区开发建设需要,由园区配套机制砂企业向工业园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工业园区管委会联合县交通运输局研究确定。
4.根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要求道路运输企业核定50%机制砂运输车辆上高速公路行驶。
5.实施错峰运输。每天早上7:00至晚上9:00,每家企业销售运输机制砂不超过25车(次)。每天晚上9:00至次日早上7:00,销售运输机制砂不超过35车(次)。
6.为避免县城上下班时间道路拥堵,中午12:00—12:30,下午5:30—6:00,禁止机制砂及其原料运输车辆通过主城区道路。
7.机制砂企业必须建立完整的运输车辆出入台账(包括:车辆牌照、车辆进出登记表、过磅报表)。
8.运输机制砂车辆必须随车携带产品合格证、过磅单,以备交通运输等执法部门监管。
(十)遵守管理规定。机制砂企业必须遵守《紫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紫金县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试行方案的通知》(紫府办〔2020〕31号)的有关规定:
签订机制砂生产建设项目投资协议书,依时缴纳履约保证金,
企业按投资协议履约后,予以退还履约保证金。
四、加强行业管理
(一)由县府办、县发改局、县工商信局、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紫金分局、县住建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统计局、县税务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等部门组成机制砂企业规范运营联合检查小组,联合检查小组由县工商信局牵头,对县域内的机制砂企业进行不定期规范运营专项检查。
(二)机制砂企业监督管理工作,按照部门指导、属地监管的方式进行管理。
(三)各镇、园区管委会对辖区内机制砂企业,每月至少巡查一次(巡查内容见附件),发现问题及时向县机制砂企业规范运营联合检查小组汇报。
(四)交通运输部门和公安交警部门应加强对机制砂运输车辆的日常监管,依法设立机制砂营运车辆检查点,依法依规对超速、超载的车辆进行查处。
五、整改退出机制
在属地管理巡查和联合检查中,发现机制砂企业违规运营以及资源综合利用完毕或者不再是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由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作出退出处置。
六、附则
(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
(二)本办法由县工商信局负责解释。
附件:机制砂企业巡查表
附件:
机制砂企业巡查表
被检查企业: 检查时间:
法人(负责人): 检查人员:
紫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