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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621007267402E/2021-00107 分类: 综合政务、通知
发布机构: 紫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1-09-24
名称: 紫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印发紫金县城镇规划区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
文号: 紫府办〔2021〕24号 发布日期: 2021-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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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印发紫金县城镇规划区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9-29  浏览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紫金县城镇规划区规划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自然资源局反映。

  紫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24日

  紫金县城镇规划区规划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城镇规划区规划管理,保障城镇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县县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实施城镇规划,进行土地利用开发和建设,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城镇规划确定的土地使用性质和界限使用土地。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县人民政府根据城镇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的决定。

  第二章  城镇规划管理与规划设计

  第五条 在县城、镇规划区开发、改造地段及净建设用地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且总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各类建设项目,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规划建筑设计方案。

  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规划建筑设计方案由建设单位根据县自然资源局出具的规划条件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并按县城市规划委员会章程的规定经县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在三个月内报县自然资源局审批。

  第六条 市政公园、市政广场、市政道路、市政综合管网、绿道、碧道等市政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其设计方案应经县城市规划委员会或县政府召开的专题汇报会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 沿城市主干道两侧的建筑物应做好立面设计,并具有地方特色,在建筑体量、造型、立面、风格等方面应与整个街区协调统一。

  (一)新建建筑的设计方案应根据规划设计要求编制室外场地环境设计平面图,较大规模的公共建筑应设置相应的休闲广场,同时设置小品、绿化、休息座椅、广场灯及夜景照明系统等配套设施,主体建筑与绿化、小品等统一考虑,统一施工。

  (二)临城市主道路或广场的建筑物立面设计和装饰应当与所处环境和景观相协调,不得设置空调室外机等影响建筑立面的附着物,确需设置的必须结合立面造型,统一设计,隐蔽处理。

  (三)建筑高度大于18米小于54米(含54米)的建筑,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不得大于100米;建筑高度大于54米的高层建筑,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不得大于80米。

  (四)单位办公楼、体育场馆、影剧院、宾馆、饭店、图书馆、展览馆、文化馆等对社会公众开放的公共建筑,临城市道路或广场一面不得修建围墙,实现内部道路公共化;油库、水厂等有特殊要求确须修建围墙的,围墙高度原则上不得超过2.2米,并应当对围墙进行绿化、美化。

  第三章  城镇新区开发与老城区更新改造

  第八条 新区开发应贯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集约发展的原则。新区开发的土地,由县人民政府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出让、统一开发,严格限制零星用地、分散建设。

  第九条 新区开发土地面积应不少于5000㎡,老城区改建宜进行土地整合、成片开发,用地面积应不少于3000㎡。   

  第十条 新区、老城区各项开发建设工程,应按有关技术规范和规定要求,合理配套建设人防工程、停车场(库)、充电桩、学校(幼儿园)、医院(诊所)、商场、市场、垃圾中转站、公共厕所、电力基础设施等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

  第十一条 鼓励城市更新改造,城市更新改造一般住宅小区绿地率不少于20%,公共建筑及一类住宅小区绿地率不少于25%。

  第十二条  城市更新改造项目确需放宽规划指标的,应经县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划定的限制建设区应严格执行各项规划控制规定,确需放宽规划指标的,应严格论证并经县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城市更新改造应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建设,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城市的综合功能。注意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留一定数量代表城乡传统客家风貌和地方特色的街区、建筑物、构筑物、人文景观。对国家和省、市、县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古村落以及能体现地方历史文化、城乡传统风貌的历史建筑、历史建筑街区、古树名木、风景名胜区,应确定保护范围和控制建设地带。

  第四章  城镇建设工程规划审批

  第十四条 城市集中建设区内的村集体、个人申请新建设用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自然资源局审核后,按有关程序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一)土地、房屋被征收后个人经县政府批准的拆迁安置地。

  (二)土地被征收后村集体经县政府委托的征收单位核准的生产生活留用地。

  (三)县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及镇政府在上级已批土地范围且符合有关规定原出让的土地。

  第十五条 县城老城区、基本建成区(范围详见附图)私人自建房的建设规模规划审批原则按如下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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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老城区居民自建房原则不再单独改建,确需改建的,经县自然资源局审查后,可按原规模批准修缮或改建,改建的建设规模不得超过3层(楼梯间、晒台、水房等附属设施除外)。

  (二)基本建成区内(含安置区或原切块分户建设的开发区)因征地返还或已出让、转让且未建设的土地新建自住房或带有商业性质的自住房,符合规划要求的,经县自然资源局审查后,24米(含24米)以上道路,规划审批建设规模为8层(楼梯间、晒台、水房等附属设施除外)以下;21米至23米道路,规划审批建设规模为7层(楼梯间、晒台、水房等附属设施除外)以下;18米-20米道路,规划审批建设规模为6层(楼梯间、晒台、水房等附属设施除外)以下;18米以下道路,规划审批建设规模为5层(楼梯间、晒台、水房等附属设施除外)以下。

  (三)基本建成区内(含安置区或原切块分户建设的开发区)未建设用地(宽度≤32米)相邻两侧用地已建成7层以上(含7层)建筑,该未建设用地的建设规模参照两侧较低的建筑层数审批。  

  (四)不符合现行城镇规划要求审批建设,但户主已办理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国有土地使用手续(含《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批准书》、《不动产权证》)的用地,同时政府未纳入近期征收建设范围的,可按建设规模3层(楼梯间、晒台、水房等附属设施除外)以下审批。

  各镇老城区、基本建成区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规划道路红线宽度18米(含18米)以上的私人临街建筑首层高度不得超过6米,规划道路红线宽度18米以下的私人建筑首层高度不得超过4米。首层夹层2.2米以下不计层数,超过2.2米(含2.2米)计算层数。住宅标准层层高不得超过3.3米。

  第十七条 建筑物建筑红线退让道路红线距离按如下规定执行:

  (一)建筑物建筑红线退让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定,学校、医院、体育场(馆)、车站、宾馆、酒店、商业体等人流集散量大的公共建筑以及位于道路交叉口的建筑,应根据其使用功能、交通流量及城市景观等因素增退道路红线距离。

  (二)历史已形成的县城老城区、基本建成区内十八米道路以上(含十八米)私人自建房首层建筑红线退离道路边线2米,二层以上建筑可以外标1.8米;十八米道路以下建筑物建筑红线退离道路边线2米,二层以上建筑可以外标1.5米。

  (三)历史已形成的镇建成区、基本建成区内私人自建房首层建筑红线不需后退,二层以上按统一外观外标的要求执行。

  第十八条 历史已形成的县城老城区、基本建成区道路交叉口私人自建房屋角圆弧半径的规定:

  (一)6米以下道路相接以及6米以下道路与6-10米道路相接,圆弧半径宜为1米。

  (二)6-10米(含10米)道路与6-10米以下道路(含10米)相接,圆弧半径宜为1.5米。

  (三)10米以上道路与10米以下道路(含10米)相接,圆弧半径宜为2米。

  (四)10米以上道路与10-16米道路(含16米)相接,圆弧半径宜为2.5米。

  (五)16米以上道路相接,圆弧半径宜为3米。

  (六)小区详细规划图中有明确规定的建筑物圆弧半径,按其规定执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因历史原因已形成事实的未批先建或批少建多违法建筑,经县自然资源局审查,未占用道路、广场、绿地、高压供电走廊、河道蓝线、文保紫线和未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镇区规划的,经当地村(居)、镇政府提出审查意见,由城乡规划监管执法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依规处罚后,可按程序给予补办规划报建手续,凭《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和房屋安全检测报告等资料办理不动产确权手续。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个人)应向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未经规划核实或核实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接水、接电、不动产确权、工商登记等手续。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个人)以虚假材料、采用欺骗等不正当

  手段取得规划许可的,一经查实,县自然资源局应作出撤销规划行政许可决定,造成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个人)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按国家、广东省现行法律、法规、规范和河源市有关规定的要求执行;本规定如有与现行法律、法规、规范和河源市有关规定相冲突的,以现行法律、法规、规范和河源市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2018年6月10日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紫金县城乡规划管理规定(暂行)》(紫府办〔2018〕15)同时废止。

  文字解读:《关于修订印发紫金县城镇规划区规划 管理规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