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紫金县城镇国有历史建设用地容积率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自然资源局反映。
紫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26日
紫金县城镇国有历史建设用地容积率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国有建设用地容积率规范管理,维护土地经营开发的公平性,保障城乡规划管理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规〔2012〕22号)和《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建设用地是指经营性质的商业、商住和住宅用地,不包括工业和私人自建自用住宅用地。
第三条 历史用地容积率的确定。以出让、转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明确地块容积率指标的建设用地,其地块基准容积率确定为2.0。
未明确地块容积率指标是指:1.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政府或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未出具地块规划设计条件;2.经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未载明地块建设规模或容积率;3.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未载明地块容积率;4.在土地出让公告、土地出让合同或合法的土地手续中未载明地块容积率。
第四条 历史用地基准容积率的处理
(一)历史用地地块基准容积率低于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土地使用权人应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建设,超出容积率2.0 部分土地使用权人须按标定地价补交地价款,地块尚未确定标定地价的,按照评估价确定的楼面地价补交超基准容积率地价款。
(二)历史用地地块基准容积率高于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应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规划建设。
第五条因城市道路、绿化等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公共安全设施建设需要占用上述第三条规定的历史用地的,占用部分按照容积率 2.0 进行评估补偿。
第六条以出让、转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提出调整容积率申请并获得批准的补交地价款标准,
(一)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按该地块所处地段的现行基准地价确定的楼面地价补交超出基准容积率部分建筑面积的地价款。
(二)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按签订出让合同时的楼面地价补交超容积率部分建筑面积的地价款。如签订出让合同时的楼面地价低于同地段以现行基准地价确定的楼面地价,则按现行基准地价确定的楼面地价补交超容积率部分建筑面积的地价款。
第七条涉及城市更新建设用地容积率的问题,按照城市更新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第八条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超基准容积率补交地价款的核定,县财政局负责超基准容积率补交地价款的征缴工作,县自然资源局凭缴款凭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第九条本办法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文字解读:《关于印发紫金县城镇国有历史建设用地容积率处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