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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621007267402E/2022-00005 分类: 综合政务、通知
发布机构: 紫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1-12-30
名称: 紫金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紫金县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文号: 紫府〔2021〕71号 发布日期: 2022-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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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金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紫金县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1-06  浏览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粤府令第277号)《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印发河源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河府〔2020〕63号)要求,县人民政府对2019年以来制定的和2019年清理时拟修订而至今未修订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紫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紫金县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紫府办〔2014〕4号)等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详见附件1)。

  二、对《紫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紫金县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紫府办〔2020〕10号)等8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部分内容予以修改(详见附件2)。

  凡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凡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修改内容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紫金县人民政府决定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2.紫金县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

  紫金县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30日

  

  附件1:紫金县人民政府决定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下列文件已施行满5年,且未按规定延期实施,宣布失效。

  一、《紫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紫金县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紫府办〔2014〕4号)

  二、《紫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紫金县生猪屠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紫府办〔2015〕37号)

  附件2:紫金县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下列文件因部分内容表述不规范,予以修改。

  (一)《紫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紫金县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紫府办〔2020〕10号)

  第十五条:修改为“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应当定期对爱国卫生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督促,对不开展爱国卫生工作或者开展爱国卫生工作不力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建议有关执法部门对其进行依法处理。”

  (二)《紫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印发紫金县县直城镇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紫府办〔2020〕11号)

  第五十六条:修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配套建设保障房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七条:修改为“保障房开发建设单位未按保障房标准开发建设保障房项目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八条:“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虚报人口、户籍、年龄、婚姻、收入、财产和住房等状况,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申请保障房或者住房保障补贴的,以及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有上述违法行为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查明有关当事人以弄虚作假、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保障房或者住房保障补贴的,依据《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十条:修改为“有关单位和个人为住房保障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依据《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十一条:修改为“住房保障对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住房保障对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擅自改建、重建保障房及其附属设施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三)《关于印发紫金县工业园区租赁厂房入园企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紫府办〔2021〕3号)

  二、(一)2.:“有相关政府部门认可的证明手续”修改为“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事项。”

  二、下列文件因未在文中规定实施期限,予以修改。

  (一)《关于规范紫金县城区道路车辆停放秩序的通告》(紫府〔2020〕24号)

  增加:“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二)《紫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紫金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指导意见的通知》(紫府办〔2020〕20号)

  第十三点:修改为“十三、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三)《紫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紫金县工业园区鼓励投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紫府办〔2020〕25号)

  第八点第2小点:修改为“2.我县此前有关鼓励投资若干政策措施与本《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措施》为准,本《措施》由县工商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四)《紫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紫金县县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紫府〔2020〕71号)

  第五十八条:修改为“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紫金县人民政府印发的《紫金县县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紫府〔2019〕71号)同时废止。我县此前制定的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五)《紫金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松材线虫病防控工作的通告》(紫府〔2021〕29号)

  第九点:修改为“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文字解读地址:http://www.zijin.gov.cn/zw/zcjd/content/post_47481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