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FG-2022-004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紫金县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扶持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工商信局反映。
紫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8日
紫金县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扶持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县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工作,鼓励扶持电子商务进农村各类实施主体加快发展、做大做强,提升我县电子商务应用水平,助力乡村振兴,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电子商务进农村各类实施主体的鼓励扶持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突出重点、择优扶持、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扶持对象和重点
第三条 本办法的鼓励扶持对象为电子商务进农村的各类实施主体,包括: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产业载体、镇村服务站点、组织农特产品上行的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村合作社、电子商务创客群体等。
第四条 本办法的扶持重点是在构建农村电商公共服务体系、农产品上行体系、物流配送体系作出贡献并取得显著成效的企业、单位、团体及个人。
第三章 支持农村电商公共服务体系运营
第五条 支持镇、村电商服务站点运营。对正常运营并按县电商办的要求报送相关数据的站点,每月给予运营补助350元、每年给予网络运行费补助1000元。
第六条 设立镇、村电商服务站点达标奖。年度推动农特产品上行达到3万元及以上的镇、村电商服务站点为达标站点,给予每个站点奖励3000元。
第七条 设立镇、村电商服务站点优秀奖。年度评选5个镇级电商服务示范站,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年度评选32个村级电商服务示范点,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由县工商信局和各镇人民政府进行评分选定)
第四章 扶持农产品上行体系建设
第八条 支持注册农特产品商标。鼓励农业生产企业、农业合作社和农产品加工企业、农特产品销售企业注册农特产品商标,自2022年1月1日起,对成功注册农特产品商标且年网络销售额达2000元以上的,给予每个产品的商标一次性奖励2000元。
第九条 支持农特产品质量认证。鼓励农业生产企业、农业合作社和农产品加工企业开展农特产品质量认证,自2022年1月1日起,对获得SC认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茶企按茶产业奖补政策执行)
第十条 支持农特产品检测上线销售。对农特产品通过第三方机构检测认证上线销售的,按其检测费用的80%给予补助,每个产品补助不超过1000元。
第十一条 支持电商龙头企业组织农特产品上行。电商企业经县工商信局备案授权,在淘宝、天猫、京东等大型电商平台开设紫金馆,销售县域农特产品,其缴交的技术服务费或平台使用费给予100%的补助扶持,最高补助不超过2万元。
第十二条 支持农特产品上行的物流配送。对通过电子商务形式销售紫金农特产品的企业及个人,单个企业或个人农特产品年度快递单数1000单以上的,非生鲜类按照每单1元的标准给予补助,生鲜类按照每单2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或个人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
第五章 支持电商运营主体发展壮大
第十三条 支持扩大县域农特产品销售。对通过电子商务形式扩大紫金农特产品销售的企业(含个体工商户),按如下办法奖励:
1.年度销售收入10万元至100万元的企业,按销售金额的2%进行奖补;
2.年度销售收入超过100万元的企业,按销售金额的1.5%进行奖补,年度销售额度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茶企按茶产业奖补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 对入驻阿里巴巴、腾讯、抖音、快手等直播电商平台的本地企业,全年直播场次不低于50场(单日多场仅算一场)、直播时长不低于3000分钟、直播农特产品销售额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
第十五条 支持电商企业参加直播活动。对参加县级及以上商务主管部门组织的农特产品直播活动,且在直播活动中销售农特产品2000元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活动补贴300元。
第十六条 支持电商企业外出参展。县级及以上商务主管部门组织电商企业参加由国际权威机构、国家部委、国家和省市权威行业协会及机构主办的各类国际性、全国性有影响力的展会,对报名参展的电商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给予往返交通费和展位费(含搭建费)50%的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5000元。
第十七条 支持县电子商务协会运营。支持县电子商务协会举办电商活动,促进企业集聚抱团发展,为会员企业提供服务,协助政府部门做好行业管理。每年给予县电子商务协会运营管理费用补助2万元,支持推动电商业务发展并取得良好经济社会效益。
第六章 扶持电子商务产业载体发展
第十八条 从事互联网金融、支付结算、移动电商、社区电商、跨境贸易、供应链、物流、培训等服务的电子商务产业载体运营单位,为农村基层组织提供乡村振兴宣传服务、电子商务行业提供平台开发、代运营、分销应用、广告设计、网络推广、拍摄、数据服务、信用服务、供应链物流等服务,年应税电子商务服务费收入达100万元以上,且服务企业、农村基层组织等主体10家以上的,每年给予载体运营单位奖励10万元。
第十九条 本县内的电子商务产业载体运营单位,入驻电子商务企业10家以上,企业年应税网络销售额超过500万元,每年给予载体运营单位奖励10万元,用于提升载体运营单位的公共配套服务。
第七章 申报、审核和拨付
第二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开展电子商务进农村推广工作,申请对象根据县工商信局的通知每年申报一次。
第二十一条 申报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及个人需如实提供以下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法律责任:
(1)项目申报材料统一使用“紫金县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扶持奖励资金申报材料”(见附件)。
(2)企业营业执照、税收完税证明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企业项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企业基本情况、股权结构、主营业务情况,现有生产(运营)能力,电子商务营销渠道等情况、企业后台交易截图、快递发货凭证或发票复印件和相关证书复印件。
上述复印件及记录截图资料均加盖公章。申报材料打印装订成册一式两份报送县工商信局。
第二十二条 县工商信局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和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进行评审,根据择优扶持原则,确定扶持企业名单和金额,并将评审结果在县政府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县工商信局向县政府提交资金奖补方案,经县政府审批同意后拨付奖补资金。
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收到扶持资金后,执照现行会计制度、会计准则及财务通则进行账务处理。
第八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五条 县工商信局为本办法的具体实施部门。县财政局负责保障相关奖补资金及管理工作经费,并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企业禁止售卖假冒伪劣产品,若被投诉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且被相关部门查实2次以上的不予享受本办法的相关奖补政策。
第二十七条 相关企业和个人获得的扶持资金应用于项目的经营管理专项开支,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对违反规定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八条 获得专项资金扶持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追缴扣回奖励补助资金等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以后年度申报资格:
(1)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补助(奖励)资金的;
(2)有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
(3)不按规定使用补助(奖励)资金的。
第二十九条 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强化支出责任,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体现政府公共服务目标,由县财政局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对扶持资金实施绩效评价。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由县工商信局负责解释。
附件:紫金县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县扶持奖励资金.docx
紫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8日
文字解读:《紫金县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扶持奖励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