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我县辖区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切实做到依法、科学、稳妥下放职权,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粤府〔2022〕9号)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粤府函〔2020〕136号)《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职权的公告》(河府函〔2023〕27号)等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调整各镇行使的行政执法职权。现公告如下:
一、调整事项
(一)收回原下放各镇行政执法职权84项
1.应急管理领域的行政处罚职权15项;
2.市场监督管理领域的行政处罚职权36项;
3.生态环境领域的行政处罚职权23项;
4.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领域的行政处罚职权10项。
(二)新下放各镇行政执法职权28项
1.林业领域行政处罚职权12项;
2.卫生健康领域行政处罚职权6项;
3.水务领域行政处罚职权10项。
(三)变更或取消各镇行政执法职权14项
1.农业农村领域5项行政处罚职权变更为6项;
2.林业领域变更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领域的行政处罚职权6项;
3.取消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领域的行政处罚职权2项。
行政处罚权调整后,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措施权相应调整。
二、工作要求
(一)调整后的各镇行政执法职权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实施。实施前,各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各镇做好行政执法职权的交接工作,实施前已立案的案件由原行政执法部门继续完成办理。
(二)自发布本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各镇应在广东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系统中取消或认领相应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尚有未结案件的执法事项可于案件结案后再行取消。
(三)行政处罚职权下放各镇行使后,各相关部门仍应当依法履行本行政管理领域的政策制定、审查审批、业务指导等监管职责,不得以行政处罚职权下放为由拒不履行。要加强对各镇行使行政处罚职权的组织协调、业务指导和执法监督,统筹做好行政处罚职权下放过程中的协调工作,为各镇提供执法培训、业务咨询等平台,提供检验、检测、鉴定、认定等技术支撑和专业指导,为各镇执法创造良好条件和环境。
(四)相关县级行政处罚职权调整由各镇行使后,跨行政区域的案件和县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认为影响较大的案件,仍由县级以上行政执法部门办理。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广东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系统中继续保留下放的全部行政执法职权事项。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紫金县人民政府关于辖区镇人民政府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紫府函〔2021〕13号)文件中涉及的行政执法职权目录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公布的目录为准。
附件:1.紫金县收回的各镇行政执法职权目录
2.紫金县新下放的各镇行政执法职权目录
3.紫金县变更或取消的各镇行政执法职权目录
4.紫金县各镇实施的行政执法职权目录(2023年1月版)
紫金县人民政府
2023年4月14日
附件4:紫金县各镇实施的行政执法职权目录(2023年1月版).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