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FG-2024-002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紫金县推行宅基地新建农房风貌管控“报建承诺+奖补”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住建局反映。
紫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12日
紫金县推行宅基地新建农房风貌管控“报建承诺+奖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新建农房管理体制机制,规范农村宅基地住房建设管理,通过“报建承诺+奖补”的措施,进一步加强农房风貌管控,提升乡村风貌,打造宜居宜业和美乡村,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报建承诺+奖补”是指符合建房条件,申请宅基地新建农房的村民在申请宅基地建房时作出承诺,保证按图施工、按风貌要求建设,在竣工验收合格后,按相应标准申请奖励补贴。
第三条 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统筹镇村规划管理,指导各镇编制镇村规划。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历史建筑保护管理以及传统村落保护,指导乡村建筑风貌设计、管控工作。
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有关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负责会同县民政主管部门指导本辖区内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制定、修订集体章程或村规民约,正确引导村集体经济组织将缴纳建房保证金、村集体经济组织作出惩处等纳入集体章程或村规民约;负责依法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将建筑风格、外观形象、色彩、建筑安全等要求,纳入各镇村的城乡规划或国土空间规划中。
县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风貌管控相关工作。
第二章 “报建承诺+奖补”标准
第四条 报建承诺。为引导村民严格按照村庄规划和乡村风貌管控要求规范建房,申请农村宅基地建房的村民在建房时需符合本村的乡村风貌并作出书面报建承诺书,同时,根据房屋建筑面积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集体章程或村规民约缴纳合理建房保证金[如:建筑面积100m²以下缴纳10000元保证金,100m²(含100m²)以上缴纳20000元保证金]。
第五条 建设标准。使用农村宅基地建房的村民,应当严格依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内容,以及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村民集体决议后选定的本村(片区)建筑图集(风貌样式)进行农房建设,确保符合农房风貌管控要求。
第六条 奖补标准。自取得《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之日起,一年内完工的,经验收通过,按审批房屋建筑面积,100m²以下奖补4000元,100m²(含100m²)以上奖补6000元;超过一年,在两年内完工的,100m²以下奖补2500元,100m²(含100m²)以上奖补4000元;超过两年不予奖补。
第三章 工作流程
第七条 签订报建承诺书。有建房需求的村民在相关部门现场核查后,签订报建承诺书,承诺按建筑图集建设;相关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照本村制定的集体章程或村规民约,向申请宅基地建房的村民收取相应保证金。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保证金后向村民出具“农村宅基地建房”保证金收据,并设立专项账户对保证金进行保管。
第八条 用地审批。村民依据《河源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申请宅基地建房,在签订报建承诺书后经“村民申请、村集体决议、村委会审核、镇政府批准”等法定程序后方可使用宅基地建房。若村民涉及削坡建房的,还需经镇政府进行风险评估,通过评估后再审批建房。符合条件的,镇政府应当依法向申请宅基地建房的村民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村民应严格依照有关许可进行房屋建设。
第九条 竣工验收。村民建房完工后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由各镇负责开展验收。
第十条 保证金退还。经验收合格的,出具《农村宅基地验收意见表》(附件1)后,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本村集体章程或村规民约的规定对保证金进行处理(如:经验收合格的,退还保证金;验收不合格的,经整改验收合格后退还保证金;验收不合格且拒绝整改的,保证金归集体所有)。
第十一条 奖补申请。村民宅基地新建农房符合奖补标准的,可在验收合格后,由本人向所在镇人民政府提出奖补申请,并提供如下材料:
1.《农村宅基地验收意见表》(附件1);
2.《农村宅基地建房奖补申请表》(附件2);
3.农房施工图片、主体完工图片和整体外装修完工图片;
4.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银行卡复印件。
第十二条 奖补资金发放。申请材料经镇级审核、审批后,按规定拨付相应的奖补资金给申请人。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三条 由县级财政保障宅基地建房奖补资金,各镇设立专项账户对宅基地建房奖补资金进行专账管理。县财政根据历年宅基地建房需求情况,每年安排一定资金预算存入各镇专项账户,作为年度宅基地奖补准备金。
第十四条 各镇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财政管理制度管理宅基地建房奖补资金,做好信息对接和工作协调,确保专项资金按时发放到位,做好资金的监管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做好业务登记、材料审核等工作,建立完善管理台账。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及个人存在未按规定用途使用宅基地建房奖补资金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
1.《农村宅基地验收意见表》
2.《农村宅基地建房奖补申请表》
附件1
农村宅基地验收意见表
附件2
农村宅基地建房奖补申请表
一图读懂《关于印发紫金县推行宅基地新建农房风貌管控“报建承诺+奖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字解读《关于印发紫金县推行宅基地新建农房风貌管控“报建承诺+奖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