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FG-2024-004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紫金县机制砂行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工商信局反映。
紫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17日
紫金县机制砂行业管理办法
为规范我县机制砂行业管理,促进我县经济建设和生态保护协调发展,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21〕51号)、《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十部门转发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十部委关于推进机制砂石行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粤工信材料函〔2019〕2021号)、《河源市发展和改革局等十三部门转发<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河发改价管函〔2020〕112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机制砂是指以岩石、卵石、矿山废石和尾矿等为原料,经除土处理,由机械破碎、整形、筛分、粉控等工艺制成的,级配、粒形和石粉含量满足要求且粒径小于4.75mm的颗粒。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紫金县辖区内从事机制砂生产、销售、运输等行业相关活动。
第三条 持证矿山石场企业开展尾矿资源综合利用且依法通过相关部门的审批或审核增设制砂生产线(企业场地范围内)的,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四条 混凝土企业为实现原材料的自给自足,完善供应链而增设制砂生产线的,需围蔽隔离制砂厂区与混凝土生产厂区;用地不符合规划的应当依法调整用地规划或者另行选址单独立项,依法申请相关行政许可。
第五条 鼓励企业提高生产工艺装备的节能降耗、自动化、机械化程度,推进生产规模化、集约化,建设大型生产基地。
第二章 项目准入
第六条 机制砂项目引进准入,由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对企业拟投资的机制砂项目进行研究,符合项目有关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等法定条件的,依法予以备案。
第七条 根据《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印发<关于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发改规〔2022〕1号),项目自备案或者完成项目备案变更后2年内(含)未开工建设或者未办理任何其他手续的,项目单位如继续实施该项目,应当通过在线平台作出延期开工说明;如不再继续实施,应当撤回已备案信息。既未作出合理说明,也未撤回备案信息的,项目单位获取的备案证明文件自动失效。
第三章 相关手续审批
第八条 企业建成投产前,相关职能部门应督促指导企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一)用地选址。企业应取得合法用林用地手续,应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项目选址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耕地、河道管理范围,以及现有林业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野生动植物栖息地、保护植物及古树名木、生态公益林、天然林区域林地及林地保护等级为Ⅲ级以上等林地。
经依法批准的项目建设用地开发平整所产生除项目自用外剩余的砂石原料,经评估后由县政府授权的部门依法对外销售,收益纳入县级财政管理。
(二)环评手续。机制砂石项目企业应依法在开工建设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办理相应的环评审批手续,严格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建设相应的环境污染防治设施。项目竣工后,在正式投入生产前,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并按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三)水土保持。企业对从事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机制砂石建设项目,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设施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产使用。
(四)节能审查。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企业提交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企业能耗超500万千瓦时或1000吨标准煤,需在投产前办理能耗审批)
(五)其他依法依规需办理的手续。
第九条 其他需双方协议的权责条件,经过双方公平谈判、友好协商,企业与属地管理部门(或招商引资管理部门)达成投资协议书,通过招商引资协议进行约定。
第四章 加强行业管理
第十条 县政府成立由县发改局、县工商信局、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城管综合执法局、县林业局、紫城工业园管委会、市生态环境局紫金分局、蓝塘产业新城筹建办、各镇人民政府等单位组成的县机制砂联合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工商信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工商信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
第十一条 各职能部门依照各自职能开展持证矿山石场企业增设制砂生产线的日常监管工作。县自然资源局负责依法依规保障机制砂企业项目用地需求,督促指导机制砂企业开展复耕复绿工作;县住建局负责加强对混凝土企业增设制砂生产线的日常监管工作;县公安交警、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加强道路运输管理,加大对机制砂运输车辆的监管和执法力度,对超载、超速,或违反限行规定的机制砂运输车辆予以依法打击;县水务局负责督促指导机制砂企业依法办理水土保持、取水许可等相关手续;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督促行业部门和机制砂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工作;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机制砂企业产品质量监管工作;县林业局负责依法依规保障机制砂企业项目用林需求,督促指导机制砂企业开展复绿工作;市生态环境局紫金分局要加大环境监管力度,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 属地管理部门(镇政府或园区管委会)负责加强对依法在我县投资的机制砂企业在安全生产、生态环境领域等方面的日常监管工作,每季度对机制砂企业至少开展一次常态化巡查,发现违法违规情况及时向县机制砂联合管理领导小组报告,并会同相关部门依法打击整治非法经营活动。
第五章 规范企业运营
第十三条 符合我县机制砂产业规划,经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建设的机制砂企业,应按如下要求规范运作:
(一)原料来源合法。机制砂企业原料来源必须符合如下一个条件:
1.机制砂企业通过竞拍等方式,依法取得的工业园开发用地或其他项目建设用地开发平整后除自用外剩余的砂石原料。
2.矿山尾矿综合利用,非砂石类生产矿山在其矿区范围内按照矿山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不可避免产生的除自用外剩余经依法处置的砂石原料。
3.建筑垃圾一般固体废物资源再利用的砂石料。
4.采购合法开采的砂石料。
(二)车间围蔽管理。机制砂企业生产车间采用全围蔽式生产工艺流程:
1.为减少粉尘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新批准设立的机制砂企业,原料场、成品堆放区须用隔离板围蔽,生产车间必须在完成围蔽后方可投入生产。
2.机制砂厂房应该严格按照建设单位核准的方案进行建设,生产区、办公区、生活区布局合理,生产场地必须硬底化;生产工艺流程先进,不得采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设备、工艺。
(三)环保设施管理。机制砂生产企业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应符合相关规定,落实厂区和填埋点雨污分离,设置车辆沥水池、沉淀池、扬尘喷淋等科学有效的措施防止大气和固体废物污染,鼓励生产废水100%循环利用,持续有效地推进清洁生产工作。
(四)安装监控设施。推进视频监控管理,机制砂企业在生产场地安装不限于视频监控的安全监管设备。已投产机制砂企业必须在一周内安装生产监控设备。
(五)安装检测设备。机制砂企业必须设置唯一出入口、配备符合要求的车辆冲洗平台及沉淀池等废水处理设施,安装经检定合格的称重地磅,对出场(站)货运车辆进行检测,确保出场(站)货运车辆合法装载。出入口监控视频和地磅称重记录数据应接入县交通运输局治超监控平台。
(六)规范品质管控。企业必须加强机制砂产品质量控制:
1.严格按GB/T 14684《建设用砂》和DBJ/T 15-119-2023《预拌混凝土用机制砂应用技术规程》标准生产建设用砂,产品质量应以600t或400m3为一个检验批次由企业送检,机制砂检验报告包括:松散堆积密度、泥块含量、氯离子含量、含水率、吸水率、需水量比、压碎指标、石粉含量、MB值等检验项目的数据,确保产品质量合格方可出厂。产品质量由市场监管部门采取不定期抽查等方式进行监管。
2.产品出厂必须随车附上产品合格证。产品合格证包括:产品名称、企业名称、企业地址、执行标准、出厂日期、联系方式。
(七)规范安全生产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八)规范运输管理。根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办法》,为减轻道路运输压力,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企业产品销售运输应遵守如下规定:
1.对装载运输机制砂及其原料的货运车辆严格把关。货运车辆必须按规定装载,不得非法改装车辆装载砂石、不得超载、超速、载物扬散行驶;安装智能视频监控系统和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对未安装上述设备的车辆拒绝装载机制砂。
2.实施错峰运输。为避免县城上下班时间道路拥堵,每天11:30—12:30,17:00—18:00,禁止机制砂及其原料运输车辆通过主城区道路。星期五、星期日12:00—20:00期间,禁止机制砂及其原料运输车辆通过紫金至河源往返路段。
3.机制砂企业必须建立完整的运输车辆出入台账(包括:车辆牌照、车辆进出登记表、过磅单、淤泥转运台账)。
4.运输机制砂车辆必须随车携带产品合格证、过磅单,以备交通运输等执法部门监管。
5.提倡机制砂企业采购的加工原料运输车辆上高速公路行驶。
6.运输淤泥和砂石的单位,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要建立管理台账,对流向、用途、数量等进行跟踪、记录,严禁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淤泥。
(九)规范淤泥堆填处置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严格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标准规范淤泥堆填处置。
1.临时贮存。生产机制砂所产生的渣土、淤泥要采取沥干压块等有效防止环境污染的方式进行贮存,并统一集中处置,建立管理台账,做好环境保护措施,具体依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执行。
2.集中处置。机制砂生产企业所产生的渣土、淤泥等要采取资源化利用处置,鼓励将有关固体废物转入建筑垃圾消纳场、合法砖厂等进行资源化利用,进场价格由双方商议决定,行业主管部门协调解决。机制砂企业应当采取有力措施,减少渣土、淤泥等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降低固体废物的危害性。对本办法实施前已产生且未处理的机制砂渣土、淤泥等,相关机制砂渣土、淤泥产生单位应尽快按照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的原则对其进行处置。
3.填埋复绿。淤泥填埋处理前,需取得合法用林用地手续。符合临时申报条件的堆填点须林业部门批准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和林木采伐手续,并做好防水土流失、防环境破坏、防滑坡等措施后,方可动工填埋处置。堆填作业结束或临时用林手续到期后,应按相关规定实施土地复绿。
(十)税费缴纳规定。企业须如实建立健全会计科目和经营台账,依法申报缴纳相关税费,确保砂石税收依法征缴、应收尽收。
第六章 整治退出机制
第十四条 整治非法经营。对不符合我县机制砂石项目准入条件及未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的企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处理。
第十五条 整改退出机制。在属地管理巡查和联合检查中,发现企业违规运营、资源综合利用完毕或不再是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作出退出处置。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紫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印发紫金县机制砂行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紫府办〔2021〕28号)及《紫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紫金县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试行方案的通知》(紫府办〔2020〕31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工商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