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    长者助手 我的收藏   收藏
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紫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621007267402E/2024-00109 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通知
发布机构: 紫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4-12-20
名称: 紫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紫金白溪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号: 紫府办〔2024〕16号 发布日期: 2024-12-30
主题词:
【打印】 【字体:    

紫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紫金白溪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12-30  浏览次数:-

  ZFG-2024-005


紫城镇、中坝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紫金白溪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广东紫金白溪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反映。

  紫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20日

广东紫金白溪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紫金白溪省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保护自然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广东省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东紫金白溪省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于2001年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属森林生态系统类型自然保护区,主要保护对象为亚热带常绿阔叶林及珍稀野生动植物和水资源。

  凡在保护区以及外围保护地带从事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保护区具体界线和面积以保护区总体规划确定的为准,并依法设置保护区界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损坏、移动保护区的界标。

  第四条  根据自然资源分布情况和生态环境重要程度,保护区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并依法分别采取管护措施。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自然保护区内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侵占、破坏保护区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控告。

  第六条  对建设、管理保护区以及在有关的科学研究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

  第七条  保护区管理机构或者其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用于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

  第二章  保护区的管理和保护

  第八条  县人民政府将保护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协调解决保护区保护管理中的有关重大问题。保护区日常管理经费纳入省级财政预算后不足部分由县财政予以保障,保护区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按省规定比例的管护经费拨付给保护区管理机构使用。

  第九条  县人民政府严格保护自然保护区的生物多样性、景观协调性和自然生态系统的完整性,防止生态环境破坏和生态功能退化。

  对本办法实施前,未与投资种植和经营管理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签订管护协议,且位于核心区和缓冲区内的林木,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赎买、长期租赁、置换等方式进行保护。

  对生态功能较低,妨碍保护区生物多样性、景观协调性和自然生态系统的完整性,且在本办法实施前,未与投资种植和经营管理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签订管护协议的桉树、杉树和松树等人工林,县人民政府可以按照省、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方案进行改造提升。

  第十条  在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总面积控制指标内,保护区的森林、林地、林木依法优先纳入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

  县人民政府对保护区的生态公益林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给予补偿,依法保障保护区内居民的生产生活。

  县人民政府可以有步骤地对居住在保护区核心区与缓冲区的居民实行生态移民,并予以妥善安置。

  第十一条  县林业、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公安、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水务、民政、市场监管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工作。

  保护区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按照行政区划各自做好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工作。

  县公安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在保护区设置公安派出机构,维护保护区内的治安秩序。

  第十二条  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保护区的具体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自然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制定自然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统一管理自然保护区;

  (三)调查自然资源并建立档案,组织环境监测,保护自然保护区内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

  (四)组织或者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自然保护区的科学研究工作;

  (五)进行自然保护的宣传教育;

  (六)在不影响保护自然保护区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前提下,组织开展参观、旅游等活动。

  第十三条  在保护区内的单位、居民和经批准进入保护区的人员,必须遵守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接受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

  第十四条  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所在地和毗邻县、镇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组成保护区联合保护委员会,制订保护公约,共同做好保护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组织编制保护区总体规划,并按规定审批。总体规划到期的,应当及时组织修编。

  第十六条  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开展保护区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调查、监测和评估,摸清资源本底,掌握资源动态,加强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原生地保护和迁地保护,开展野外回归。

  第十七条  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开展保护区野生动物资源调查,建立野生动物资源档案,建立陆生野生动物疾病监测和防治体系,制定陆生野生动物疫病和生态环境灾难应急预案,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和生态监测、评估。

  第十八条  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林业科普、自然教育和环境教育活动,开展野生动植物的宣传教育,普及野生动植物知识,提高公民的野生动植物保护意识。

  第十九条  保护区内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其土地使用权划归保护区管理机构,并由保护区管理机构依法向当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

  第二十条  保护区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治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制。县有关部门按照紫金县森林防灭火有关应急预案任务分工负责保护区森林防灭火工作;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保护区的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检疫和防治。

  保护区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按照行政区划各自承担森林防灭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控责任。

  保护区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其管辖或者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控责任。

  第二十一条保护区范围内的行政案件,在《紫金县各镇实施的行政执法职权目录(2023年1月版)》内的,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做好行政执法,跨行政区域和县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认为影响较大的案件,由县级以上行政执法部门办理。

  第二十二条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保护区污染或者破坏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保护区管理机构、县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  经保护区管理机构同意,可以在保护区的实验区开展科学实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和符合保护区规划的旅游,以及驯化、繁殖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法律法规规定从事上述活动应当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的,从其规定。

  禁止在保护区的实验区从事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四条  禁止在保护区开展猎捕和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第二十五条  禁止在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变保护区内土地用途、扩大使用面积,破坏、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保护区内的土地。

  第二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破坏保护区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在保护区从事不符合自然保护区定位的开发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保护区修筑设施,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依法办理规划和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前款所称设施,是指穿越保护区或者占用保护区土地的交通、通讯、供水、供电及符合保护区规划的旅游等基础设施。

  第二十八条  禁止在保护区内进行林木采伐,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在保护区内进行林木采伐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一)发生检疫性有害生物,经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依法采取封锁、消灭等措施而需要采伐的;

  (二)对保护区主要保护对象的生存造成妨碍,经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需要采伐的;

  (三)实验区内科学实验林按照实验方案需要采伐的。

  保护区内的竹林可按照当地经营习惯实施择伐,但不得扩大原有竹林的范围。

  第二十九条  禁止任何人未经批准擅自进入保护区的核心区。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保护区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条  禁止在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因教学科研目的需要进入保护区的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应当事先向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

  从事前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其活动成果的副本提交保护区管理机构。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提交的申请内容包括:进入核心区或者缓冲区的理由、时间、地点、活动范围、参加人员名单;提交的活动计划内容包括:活动方案、观测手段、预期目标、环境影响评价以及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等材料。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国家有关自然保护的法律、法规规定在保护区内实施相关活动的,由相应执法部门依法处置,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十三条  妨碍保护区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保护区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广东省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广东紫金白溪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文字+语音解读——关于《广东紫金白溪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