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FG-2025-001
为进一步规范征收县城生活垃圾处理费,降低收费成本,提供便民服务,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价格管理的指导意见》(粤价〔2013〕112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我县城区范围内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县城区环卫服务覆盖区域[即:东至赖屋小组、紫海路以东400米、乌石绿岛、巷子岗底;西至紫城工业园;南至金山大道以南150米(含安良大道南);北至东风东路以北至山脚→大坑口周边50米→响水路武装部训练基地以北100米→环城路以北山脚→紫金中学→北门街以北的油塘坑→下厚街→紫城镇中学→黄花岗底(含安良大道北)→新紫路以北至山脚→城西红绿灯沿金山大道以北至山脚直至林田绿岛;城西桥以西、秋香江南面的西郊谭屋、樟树村、竹园村,及紫龙花园以西等(详见附件)]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
二、优惠对象
烈属、五保户、孤寡老人以及取得民政部门核准的低保困难户免缴生活垃圾处理费。
三、征收方式
居民住户、行政企事业单位、大型宾馆酒楼(经营面积300m²以上)、县城经营摊档、个体工商门店、餐饮店、商场,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委托县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取自来水费的同时,一并代收生活垃圾处理费。自备水源的单位及个人,由县城市容市政服务中心直接征收。
四、征收标准
(一)居民住户、行政企事业单位、大型宾馆酒楼(经营面积300m²以上)按用水量计征生活垃圾处理费,每立方水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0.38元。
(二)县城经营摊档、个体工商门店、餐饮店、商场按营业面积计征生活垃圾处理费。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对需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县城经营摊档、个体工商门店、餐饮店、商场等应征金额进行逐户核定。县城经营摊档10元/月、个体工商门店20元/月;餐饮店:经营面积100m²以下50元/月、101m²—150m²的100元/月、151m²—200m²的150元/月、201m²以上200元/月;商场:经营面积100m²以下30元/月、101m²—150m²的60元/月、151m²—200m²的90元/月、201m²—250m²的120元/月、251m²—300m²的150元/月、301m²以上300元/月。
(三)自备水源的单位及个人,由县城市容市政服务中心按以下标准直接征收:居民住户10元/月,其他用户30元/月。
经营服务用户如服务性质等发生改变,需调整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进行核实并抄送县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
五、违法处理
未按规定缴纳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六、执行时间
本通告自2025年2月1日起执行(委托县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按上述收费标准随2月份抄见水量同步征收)。县政府印发的《关于在紫金县城区范围内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告》(紫府〔2010〕66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附件:
1.紫金县城区清扫保洁点位及面积测绘项目示意图
2.紫金县城区清扫保洁点位及面积测绘项目(紫城工业园)测绘图
紫金县人民政府
2025年1月13日
附件1--紫金县城区清扫保洁点位及面积测绘项目示意图.pdf
附件2--紫金县城区清扫保洁点位及面积测绘项目(紫城工业园)测绘图.pdf
文字解读《关于在紫金县城区范围内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