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2019〕105 号)和《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领取待遇资格确认办法》(粤人社规〔2023〕4号),要求“各级社保部门要定期做好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工作”等有关规定,为规范和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领取待遇人员资格确认工作,为切实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防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流失,维护社保基金安全,现就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资格认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证对象
已在我县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
二、认证周期
待遇领取人员全年均可认证,认证周期为12个月(允许认证周期内多次认证),超过认证周期没有认证的,从超出认证周期的下一个月开始系统自动停发养老待遇。对于当年申请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则当年无需进行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在下一年度认证即可。
三、认证途径
(一)通过微信“粤省事”小程序或下载安装“广东人社”手机 APP 进行资格认证;
(二)通过各村(居)委的“粤智助”政府服务自助机或各村(居)社保服务柜台进行资格认证;
(三)通过各镇综合服务中心的“粤智助”政府服务自助机或镇综合服务中心社保服务柜台进行现场认证,确系行动不便等特殊困难人群,各镇综合服务中心应组织安排镇、村负责资格认证工作人员上门为其进行待遇资格认证。
四、认证结果使用
(一)各镇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确保健在的待遇领取人员在认证周期内及时进行年度资格认证,保障领取待遇人员及时足额领取待遇。各镇要尽量减少每月待遇人员的停发量,县人社局将按规定要求对停发量占比大的镇予以提醒注意,多次停发量占比大的镇予以督办;各镇要对每月到期认证人员及时通知到位并做好每月到期认证人员的资格认证工作;对已死亡的待遇领取人员,各镇、村须通知家属在1个月内通过村、镇在广东省集中式城乡居保信息管理系统办理核减注销和一次性待遇结清。
(二)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未在规定时间内
通过认证的,将从超出认证周期的下一个月开始系统自动停发养老待遇,待生存认证通过后次月补发暂停期间应享受的待遇;对停发待遇超过1年以上的人员将被列为高风险人员待遇恢复,市级将对高风险人员待遇的恢复实行二级审批,将会造成待遇发放的滞后性。
(三)各镇社保经办人员对验证过程中发现重复领取待遇、死亡冒领等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待遇支付,并及时依照有关规定开展核查,调查确认存在侵害社保基金行为的,及时上报县社保业务经办机构,并依法追回违规领取的养老金。
(四)各镇、村要加大宣传力度,加强资格确认常态化宣传,通过微信公众号、服务大厅播放县下发的宣传片,采取派发宣传品及政策宣传进村(社区)等形式,开展灵活多样的宣传活动,提升广大群众特别是领取待遇人员对资格确认周期、途径、流程、丧失待遇资格条件及骗保的法律责任等知晓度,提高自助化认证比例,让惠民政策落实落地,惠及千家万户。
工作中遇到的困难与疑问,请与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城乡养老股(联系电话:0762-7838080)或本镇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联系。
紫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