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窝镇人民政府养殖场管理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2-04-08 来源: 本网 阅读人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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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加强对养殖场的监督管理,整治我镇养殖场长期失管、管理不规范等乱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紫金县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畜禽养殖布局规划和设施农用地备案,监督经营者按照协议约定具体实施农业设施建设,落实土地复垦责任,组织农业集体做好经济组织土地承包合同变更及规模以下畜禽养殖监督管理工作。

  (二)镇农办负责全镇畜禽养殖管理工作;负责全镇畜禽养殖场的布局以及畜禽饲养、疫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会同自然资源部门开展土地复垦验收工作。

  (三)镇生态环境保护办负责全镇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实施和监督管理。

  (四)镇规划建设办负责对畜禽养殖用地设施农用地备案,对完成备案的进行上图入库、土地变更调查和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开展土地复垦验收工作。

  二、申请和审批

  企业或个人建设畜禽养殖场首先要向当地村委和镇农办申请,并取得建设养殖场的批复意见。

  企业或个人取得管辖村委和镇人民政府同意后,建设畜禽养殖场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防疫条件、环境保护、公共卫生等要求,需办理如下手续方可建设。

  (一)选址意见咨询。畜禽养殖场要向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林业、水务等相关部门咨询养殖场选址合法性、合规性意见。各部门根据对应职责出具选址意见。

  (二)用地手续。畜禽养殖场建设前,应当按照规定向镇人民政府申请完善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用地涉及使用林地和采伐林木的,应当依法办理林业部门审批手续;涉及占用水域或者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依法办理水务部门审批手续;原则上不得占用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基本农田的,应进行充分论证后报自然资源部门批准;设施建设涉及非农建设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三)环境影响评价。畜禽养殖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应当在开工建设前报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审批;需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应当在项目建成或投产前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系统完成网上备案。畜禽养殖场建设项目在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当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办理的手续。对未经镇人民政府同意,未办理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擅自占用土地建设养殖设施饲养畜禽的,由镇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五)大型养殖场应在广东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完成项目备案申请。

  三、养殖场监管

  (一)各村对辖区内已建设的畜禽养殖场进行登记造册,一场一档,并每季度的最后一天上报存栏量,养殖场与村委不得瞒报、漏报。

  (二)镇人民政府对在册养殖场,根据养殖规模要求完善用地、环保、防疫、营业执照等相关手续。

  1.家庭养殖需做好环保设施,污水不可直排。

  2.中小型养殖场需取得设施农用地备案、环保备案、动物防疫合格证、营业执照等相关手续。

  3.大型养殖场需取得设施农用地备案、环评证书、动物防疫合格证、营业执照等相关手续。

  (三)镇人民政府对不能完善手续的畜禽养殖场,将采取取缔、退养、固化等措施。

  1.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养殖场进行取缔。

  2.无法完善用地手续,环保设施不完善的进行限时退养(6个月)。

  3.不可完善用地手续,但环保设施完善、防疫合格、具有营业执照的进行固化。

  4.其他特殊情况采取会议讨论方式决定。

  四、附则

  本方案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上级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