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概况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按照县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拟订相关管理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编制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发展战略、总体规划、中长期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参与编制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参与县城城市道路、市政桥梁、城市照明、景观灯饰、环卫设施、地下管廊等城市公用设施的规划。参与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中市政及园林绿化配套设施的规划图纸评审等工作。参与城市公共空间规划与维护实施。
(四)负责县城城市道路、市政桥梁、城市照明、排水排污、园林绿化、景观灯饰等市政公用设施的运行管护。负责县城城市绿化(含公园)的建设。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做好灯光环境建设。负责县城临时占用、开挖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公共绿地、迁移树木项目的审批和管理工作。
(五)负责县城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负责县城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负责县城建筑垃圾排放的审批及监督管理。负责县城垃圾处理费的征管工作。
(六)负责县城户外广告的审批和管理。
(七)行使市容和环境卫生领域、城乡规划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工商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权;行使交通管理方面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等的行政处罚权;行使水务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处罚权;行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以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实施与上述范围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有关的监督检查和行政强制措施。
(八)负责制定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规范和行为规范。负责全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的业务培训、业务指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考核评价、队伍督查。
(九)负责协助上级交办、跨区域及本区域城管执法的违法违规案件。负责协调开展全县性城市管理重大执法活动和专项执法行动。负责城市管理监控、指挥、调度和应急处置。制定并组织实施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十)负责协调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重大案件工作。负责组织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业务培训和综合考核。负责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普法教育和宣传。负责指导全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依法执法、规范执法和文明执法工作。
(十一)负责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信息化、科技化建设,推进城市管理数字化、智慧化。
(十二)负责指导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系统行业管理工作,推进城市管理公共服务的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和产业化的发展。组织、引导和协调公众参与城市管理工作。
(十三)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四)职能转变。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应当进一步改进城市管理工作,强化组织、引导和协调公众参与城市管理的能力。进一步推进城市管理公共服务的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和产业化的发展,加强城市管理系统行业管理的指导工作。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按照属地管理、权责一致的原则,实行“局队合一”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