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2021年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的通知
根据粤财资环〔2020〕99号、紫财农〔2020〕59号、粤财资环〔2020〕130号、紫财农〔2021〕5号文件精神,现将2021年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下达给你们。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项资金总额7779.23万元。2021年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标准:一般区域为36元/亩;特殊区域为10.9元/亩。其中损失性补偿(80%)标准:一般区域为28.8元/亩;特殊区域为8.72元/亩。
二、要严格按照粤财农〔2018〕322号《广东省省级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管理和使用补偿资金,严格把好资金拨付关,补偿资金通过银行直接支付到补偿对象的账户。经林业局班子会议同意,我县将该项资金委托县邮政储蓄银行,按照各镇农林水服务中心提供的补偿对象信息表,开设补偿对象个人账户,将补偿资金直接划入存折账户,由补偿对象直接到银行领取。管护经费的13%划入县财政局,再由县财政局拨入管护人员账户。管理经费的3%及集体统一经营山岭补偿资金由县财政局直接划入各镇政府及镇财政结算中心,再由各单位提供使用方案进行拨付,1%由县财政局直接拨入县林业局。其中对集体统一经营山岭补偿资金,当地镇财政结算中心及农林水服务中心,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要求,将损失性补偿资金70%以上均股均利发放到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账户中。集体统一经营山岭补偿资金发放方式,必须直接存入组织内部成员开设的 “一卡通”账户,此工作由各镇农林水服务中心会同镇政结算中心完成,否则不能发放。严格执行资金使用范围,并实行县级报账制管理。
三、请各镇加强对此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如发现骗取、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等违规行为,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