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紫金县农村居民削坡建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紫金县农村居民削坡建房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农业农村局反映。
紫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30日
紫金县农村居民削坡建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范削坡建房引发地质灾害,加强农村建房管理,规范削坡建房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紫金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削坡建房行为的审批管理,不含城区规划控制区范围。
本办法所称削坡建房,是指在山地丘陵采取切削山坡的方式平整土地实施房屋建设。建房户只拥有削坡建房用地使用权,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家庭户,是指户主户籍在本村集体,户主或直系家属在本村分配有集体土地的家庭。
第三条 削坡建房户应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后,方可实施建设活动。
第四条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削坡建房用地的审批管理工作,负责本办法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
第二章 削坡建房用地选址和申请资格
第五条 削坡建房应与社会主义新农村、美丽乡村建设相结合,镇政府、村(居)委会、村民小组全程参与规划、选址、管理和监督;科学控制新增削坡建房,严格落实审批、监管制度,努力从源头上遏制削坡建房诱发地质灾害行为。
第六条 镇政府、村(居)委会、村民小组对削坡建房应当引导建房户科学选址,尽量避开地质灾害易发区,禁止在洪水淹没区、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质灾害危险区,以及其他危险地区削坡建房。
第七条 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法律法规规定,一个农村村民家庭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村民申请削坡建房用地应当以村民家庭户为单位,每户申请用地面积不超过150平方米。
第八条 父母与子女在本村共同生活的,为一个村民家庭户。如需分户,必须符合已依法登记结婚的本村村民分户居住条件。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民家庭户,可申请削坡建房用地使用权:
(一)符合上述第八条规定的村民家庭户无宅基地的。
(二)原有旧宅基地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住房存在困难,申请新的建房用地时承诺限期自行拆除旧宅的。
第十条 村民家庭户申请削坡建房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已有宅基地,且面积已达到规定标准的。
(二)因国家建设需要征地拆迁,已享受征地拆迁安置政策的(含留地安置、产权置换、货币补偿安置等)。
(三)原有宅基地及住房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或被法院判决抵债的。
(四)削坡坡角大于45度未按规定建设防护设施的(建设防护设施原则上应达到台阶式防护标准,台阶宽度大于1米,高度小于5米),削坡坡脚与所建房屋距离3米以下的,未在山顶及屋后修建排水渠的。
(五)拟申请削坡建房用地不符合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的(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高速公路不少于30米,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和村道不少于3米);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范围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
(六)拟申请削坡建房用地位于政府预通告征地红线范围内的。
(七)不符合村庄规划的。
第三章 削坡建房用地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村(居)委会应指定专人(一名村干部)专门负责村民削坡建房用地申报的具体工作。
第十二条 村民削坡建房用地审批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村民申请。申请人向所在村(居)委会提交书面申请,由村(居)委会指定专人对选址及申报条件进行现场初步核查,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如实填写《紫金县农村居民建房用地审批表》(见附件)。
(二)公示确认。经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组织村民小组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研究同意后,将申请削坡建房用地的户主名单、现有住房情况、占地面积、位置、权属纠纷争议情况等进行批前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经济合作社(村民小组)、村(居)委会在《紫金县农村居民建房用地审批表》提出意见,连同申请人身份证明、公告、用地证明、符合一户一宅规定等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报当地镇政府审查。
(三)调查审核。当地镇政府收到村(居)委会提交的申报材料后,应组织自然资源所、村(居)委会、村民小组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查。镇政府对削坡建房涉及地质灾害危险性的应当进行风险简易评估,对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监督建房户做好防护设施,完成防护设施建设后方可上报审批。符合申请条件的,由镇政府、村(居)委会、村民小组工作人员填写现场丈量记录表并绘制用地红线图,经参加丈量核查人签名确认用地四至、尺寸及面积,提供用地现场照片,并由镇政府、村(居)委会、村民小组工作人员在《紫金县农村居民建房用地审批表》上签署相应的审核意见。占用林地建房,须由林业部门提出审核意见;依据第十条第(五)项规定建房的,须由交通、公路部门提出审核意见;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四)用地审批。用地申请及相关材料由镇政府审核后报县农业农村局审批,县农业农村局按规定核发批准文件。
第四章 罚则
第十三条 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集体土地削坡建房的,坚决对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予以拆除,并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第十四条 相关部门和镇政府、村(居)委会、村民小组工作人员在村民削坡建房用地审批管理过程中营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按有关法纪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期限五年。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附件:紫金县农村居民建房用地审批表
编号:
紫金县农村居民建房用地审批表
申请用地单位(人):
地 址:
时 间: 年 月 日
紫金县农业农村局
填 表 说 明
1.本表由县农业农村局印发。
2.必须使用钢笔填写,不得使用铅笔、圆珠笔。
3.填写内容不得涂改,如有涂改须在划改处加盖章或划改人签名。
4.申请表由申请人如实填写,必须有合法、正当的申请理由。如户主已有宅基地需另行选址的,应有对旧宅地整理和退还方案的意见。
5.调查表由村民小组会同村委会、镇政府(仅指城市规划区外的,下同)进行调查后如实填写并绘制用地平面图。
6.审批表中“村民委员会意见”、“村民小组意见”,由土地所在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按照村民组织法要求,召开村民会议或村委会全体成员会议,对申请表和调查内容的真实程度进行调查和组织评议。讨论通过后提出意见,由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7.审批表中“镇政府审核意见”,由土地所在镇人民政府根据申请表、调查表和审批表前款的内容及有关情况的真实性进行审査后,提出初步审查和是否同意上报审批意见。
8.审批表中“有关部门意见”,由林业、公路、水务等部门根据相关职能提出用地意见。在城市规划范围内的应办理规划许可。
9.审批表中“县农业农村局审批意见”,县农业农村局根据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相关法规、规章及政策要求,对申请表、调查表、审批表等情况进行综合审查,并提出意见。
10.本表一式一份,连同附件材料经批准后,由县农业农村局保存。
农村居民建房用地审批需交书面材料及相关意见
1.法定代表资格证明书、身份证复印件。
2.村委、村民小组(经济合作社)对申请建房(单位)个人使用的土地出具权属清楚、面积准确、无纠纷的证明。
3.用地申请书。
4.填写《紫金县农村居民建房用地审批表》(按程序逐级提审查意见)。
5.村民小组村民或代表的意见(2/3村民或代表和村小组长意见)。
6.村委会意见。
7.镇政府审查是否符合建房用地条件。
8.公示(一个星期以上)。
9.税费缴交凭证。
10.平面图(应标明尺寸、四至、参照物距离)。
11.其它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
申 请 表
调 查 表
符合法规条件调查预审情况
1.申请人是否属于该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村民(要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 是 | 否 | 调查人员签名: |
2.该户申请是否符合一户一宅用地规定 | 是 | 否 | |
3.申请人的选址是否符合规定 | 是 | 否 | |
4.申请建房的土地权属及四至界限是否清楚,有无纠纷 | 是 | 否 | |
5.申请用地面积是否在150平方米范围内 | 是 | 否 | |
6.是否达到公示七天的程序? | 是 | 否 | |
7.村民或代表签名同意该户申请用地是否达到该经济组织2/3以上 | 是 | 否 | |
8.是否有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 | 是 | 否 | |
注:两名以上调查人员签名,调查人员由村委干部、镇政府工作人员组成。
经 月 日召开村民代表会(或村民大会)讨论该户在 使用集体土地建房问题,应到会 人,实到会 人,代表 村民 人,同意使用的 人。 村民小组或经济组织负责人(盖章): 年 月 日 | ||
村 ( 居 ) 委 会 意 见 | 负责人(盖章): 年 月 日 | |
镇 政 府 审 核 意 见 | 经办人: 负责人(盖章): 年 月 日 | |
有 关 部 门 意 见 | 经办人: 负责人(盖章): 年 月 日 | |
县 农 业 农 村 局 |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县 农 业 农 村 局 审 批 意 见 | 负责人(盖章): 年 月 日 |
有关事项补充说明
贴相片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