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列席和邀请列席人员参加紫金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有关事项的决定
紫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列席和邀请列席人员参加紫金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有关事项的决定
(2020年6月4日紫金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我县疫情防控实际,不是县十六届人大代表的下列人员,列席和邀请列席紫金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
1.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党组成员;
2.驻我县的省十三届人大代表、市七届人大代表;
3.县委部、委、办,县人民政府序列的正科级单位(含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4.省、市驻我县正科级以上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5.县人民武装部政委;
6.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7.镇党委书记、镇长、人大副主席;
8.出席政协紫金县委员会十届五次会议的全体委员;
9.县人大常委会机关副科级以上干部。
其中,不是县十六届人大代表的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党组成员,县政协副主席,县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县人民武装部政委,镇党委书记、镇长列席第一、三次全体会议,并参加分团审议;其他邀请列席人员通过收看电视或网络直播等方式列席会议,不参加分团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