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关于做好森林特别防护期森林防灭火工作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3-09-25 来源: 本网 阅读人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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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严防森林火灾发生,根据《国家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河源市森林防火工作问责制》(河委办发〔2015〕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职人员森林火灾事故责任追究的通知》(河纪发〔2013〕4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01、本市实行全年森林防火,每年9月为“森林防火宣传月”,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为“森林特别防护期”。

       02、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须将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不少于30米的范围划定为森林防火区。森林防火区全年禁止野外用火,在森林防火区野外严格禁止下列7种行为:(一)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四)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五)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六)炼山、烧杂草、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等;(七)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在森林防火区,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勘察、工程建设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

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有以上行为之一的,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两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对个人并处两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此外,在森林高火险区、森林高火险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发布命令,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禁止野外用火的命令期间,拒不执行命令野外用火的,按照《治安处罚法》的规定给予治安拘留。肇事者属未成年人、智力障碍者、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追究其监护人的责任。

      03、护林员要切实履行职责,做好巡山护林及防火宣传工作,及时处置火情。发生森林火灾,各级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要做到快速反应、科学扑救、积极消灭。

  04、发现森林火情,广大人民群众要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报告。一旦发生森林火灾,当地公安机关尤其是森林警察要第一时间赶赴现场,侦破山火案件,严厉打击山火肇事者;所在乡镇党委、政府及村委会要及时组织扑救。

       05、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职人员森林火灾事故责任追究的通知》(河纪发〔2013〕4号)规定:凡我市公职人员(含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干部职工和村居委干部及护林员)在我市辖区范围参与扫墓,野外用火活动引发森林火灾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并追究该公职人员所在单位主要领导责任;中小学生引发森林火灾的追究该学生所在学校校长责任。

       06、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2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