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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紫金县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8号)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8-06-30 来源: 紫金县林业局 阅读人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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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紫林函〔2018〕117号


 

夏仕娥代表:

您提出关于“进一步做好山林纠纷案调处化解工作”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我局认真贯彻落实《广东省信访条例》,积极争取县委、县政府的重视支持,实行林权争议调处领导干部责任制,建立重大山林纠纷个案督办制度、案件管理信息系统和基层调处网络体系,对重大山林纠纷案件,落实一个纠纷一个领导,一套调处方案,限期调处纠纷的领导包案责任制,及时调处一些重大典型的山林纠纷案件和领导督办案件,积极对山林纠纷积案进行全面排查、梳理,切实按照“化解矛盾,案结事了,定纷止争,和谐共处”的原则,大力开展山林纠纷调处专项治理工作,妥善处理林权争议信访问题,积极预防、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及时化解和消除不稳定因素,处理了一批山林纠纷案件,维护了我县林区社会稳定。

二、存在问题

随着林地的开发利用,人们对林地的价值认识也随着变化而提高,山林纠纷案件发生率进一步上升。

1、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引发山林权属纠纷。我县在林改过程中普遍出现了一山多证、有山无证、界线不清、以土地证为依据要求取回国有林场、集体林场的林地和其他历史遗留问题等情况。虽然我县的林改工作通过了省、市的验收,但由于林改中出现了上述的原因,导致全县山林权属争议案件仍有1000多宗得不到及时的调处,因山林权属争议的上访事件时有发生,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县林区秩序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发展。

2、山林土地纠纷案件呈上升趋势。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林业市场看好,耕山造林规模化运作,山地价值不断攀升,受利益的诱惑,群众视昔日的穷山瘦岭为今天的金山银山,因此引发的山林权属纷争案件不断上升。

3、原因复杂,调处难度大。山林土地纠纷产生的原因十分复杂。历史原因,解放以后,经过土改、合作化、四固定及由于迁移、婚嫁赠与、继承等产生的历史遗留问题。三定和四固定时的工作不细,出现了不少山林权属重复分配,或漏登漏分山林,造成了不少山林权属争议。林业三定时,划分给个人的自留山、责任山四至界限不清,没有明显地物标,地名的坐落乱填写,以及当时人们对山林不重视造成的山林权属争议。调处难度大的主要原因表现在两个方面:核心原因是利益问题,利益之争,哪怕是为了一丁点,谁都寸土不让,谁也抱着一争到底的心态;更有的试图使用极端的手法去争取。

4、个别镇、村缺乏守土有责理念。集中表现在遇到矛盾纷争一是束手无策、绕道回避、推到上级,因而造成大量应该解决在基层的矛盾纠纷集结于县一级,使县一级的积案与时俱增。

三、下步工作计划

下一步,我局将勇于开拓,集中力量,重点调处积案、遗案和因林改引发的纠纷,从而维护我县林区的稳定,更好地促进我县更快更好的发展。

1、制订切实可行的专项治理方案,由县委、县政府统筹,抓好落实领导干部责任制,确保调处工作高位推进。

2、制订切实可行的调处工作激励机制,实行属地调处,对调处工作先进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对领导不力、调处不力或因调处不当引起群体性械斗、集体上访等行为的给予行政处理和经济处罚。

3、制订切实可行的调处工作考评制度,由县政府应对各镇政府进行严格的年度、半年度、季度的考评,采取奖惩办法,实现山林纠纷矛盾化解在基层。

 

 

 紫金县林业局

2018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