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紫金县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代表建议(第64号)的答复
紫住建函〔2018〕147号
曾洪虹代表:
您提出关于《在我县公共场所增设母婴室》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关于我县公共场所增设母婴室的建议,直接指出了紫金公共场所服务配套不足和缺失的现状并全面阐述了我县公共场所需加快建设母婴设施的迫切要求。随着国家“全国二孩”政策的实施,以及支持母乳喂养相关政策的完善和落实。在公共场所配置母婴室迫在眉睫、势在必行。
我局为落实《关于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2016】63号)、粤卫函【2017】787号、河卫计函【2017】349号的通知要求,从保护哺乳期妇女的合法权益,满足婴幼儿正常的生理需求,提升城市的文明程度的角度出发,一是严格按照指导意见的指引在规划方案审查中进行配置并加强监管建设:即在经常有母婴逗留且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或日客流量超过1万人的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医院、旅游景区及游览娱乐等公共场所,应当建设使用面积一般不少于10平方米的独立母婴室,并配备基本设施。二、是建议县政府要求相关职能部门对汽车客运总站,宝成商业广场,新人民医院,御临门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增设母婴室。三、是加强宣传推广,广泛宣传建设和维护母婴设施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紫金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8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