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紫金县政协十届四次会议委员提案(第2019016号)的答复
(办理类别:A)
紫教函〔2019〕73号
吉利娜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关于加快校外培训健康发展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强在编教师的师风建设
为进一步厘清教师的权责,规范教师的行为,加强在职教师的师风师德建设,我局出台了《紫金县中小学校教师考核奖惩实施办法(试行)》和《紫金县中小学校教职员工奖励性绩效考核指导办法(试行)》,深化学校管理体制改革,对教师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工作情况进行量化评分,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勤罚懒、奖优罚劣,压实教职工岗位责任。
为解决社会反映强烈的学校、在职教师参与课外培训事务的问题,创造良好教育生态,我县在2019年3月7日下发《关于禁止学校和在职教师参与课外培训事务的通知》(紫教字〔2019〕76号),要求学校开展自查自纠工作,边查边改,不得参与校外培训机构业务,严格规范自身办学行为,与教师签订不参与校外培训事务的承诺书,进一步完善对教师的教育和管理。同时也要求全县在职教师严禁参与校外培训机构事务,做到四个“禁止”(即禁止以任何形式自行开设校外培训业务;禁止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或提供相关信息;禁止诱导或逼迫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禁止到校外培训机构的各种培训班兼职任课)。
2019年3月28日,根据市教育局到我县开展的校外培训专项督查反馈意见,我局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严禁学校和在职教师参与课外培训事务的通知》(紫教字〔2019〕102号),明确在职教师如果违规参与校外培训机构事务,一经查实,除责令其立即停止违规行为并退还费用外,我局还将根据《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给予其批评教育、诫诚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为两年。
同时,学生、家长及社会大众还可拨打政务服务热线12345或者我局监督举报电话0762—782015122263等反映情况。
二、关于加强监督校外艺术培训的办学资质
目前国家及省、市尚未出台艺术类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根据《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的通知》(粤教策〔2018〕6号)规定,申请举办培训机构场所的建筑面积应不少于二百平方米,租用非学校校舍的场所,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要求,并取得相应的消防安全证明材料。因此,目前我县尚无依据、标准来要求艺术类培训机构进行设立。
在监督管理校外培训机构方面,我县将依据《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方法〉>的通知》(粤教策〔2018〕8号)、《广东省教育厅 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方法〉>的通知》(粤教策〔2018〕7号)要求,对我县营利性、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加强监督管理。
三、关于统一收费标准
根据《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方法〉>的通知》(粤教策〔2018〕8号)要求,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办法,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并提交监管部门备案。县主管部门加强收费行为的监管才符合相关规定,有利于培训机构的发展。
紫金县教育局
2019年5月17日
(联系人及电话:胡紫霞;0762-—7820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