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张学民诉河源市鸿霞运输有限公司仲裁裁决公告
紫劳人仲案公〔2024〕6号
河源市鸿霞运输有限公司:
本委于2024年1月2日受理 张学民 诉求你单位确认劳动关系、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争议案(紫劳人仲案字〔2024〕6号),于2024年1月23日上午9点30分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开庭审理,由于你拒绝签收相关法律文书且未到庭,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相关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
驳回申请人张学民的全部仲裁请求。
双方当事人如不服本仲裁裁决,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仲裁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自张贴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紫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2月1日
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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