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金县民政局关于撤销李桂强与李呈玉补领离婚登记的决定
经核实,当事人李桂强于2016年10月13日在紫金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补领离婚证,在办证过程中,当事人隐瞒已办结婚登记的事实,以弄虚作假的方式骗取离婚证。
为促进行政争议实质解决、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安善处理以冒名项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导意见)的通知》(高检发办字(2021)109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并结合我局法律顾问所出具的“法律建议书”以及李呈玉的个人申请,我局决定撤销2016年10月13日李桂强在紫金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的补领离婚登记,注销离婚证(补发证件字号:BL441621-2016-000101)。
如不服撤销婚姻登记决定,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紫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紫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紫金县民政局
2025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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