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粤办函〔2018〕396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切实保护野生动物,促进野生动物资源的恢复和可持续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维护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做好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工作领导,明确职责分工,认真抓好落实。市县政府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组织制定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相关保护规划和措施,加强保护野生动物的宣传教育和科学知识普及工作,将野生动物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认真组织开展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及时发现并依法制止辖区内非法猎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二、突出重点,普遍禁猎。全面加强野生动物野外种群保护,禁止猎捕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从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全省全面禁猎野生鸟类。禁止在广东省境内使用粘网(捕鸟网)、鸟类电子诱捕装置,禁止任何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等交易场所为出售、购买、利用粘网、鸟类电子诱捕装置提供交易服务。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保障航空安全、疫病防控等特殊原因,确需猎捕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禁猎期满后,省政府将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延长禁猎期限。确需利用野生鸟类及其制品的,应当以人工繁育种群为主,有利于野外种群养护,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三、各司其职,严格监管。建立省打击野生动植物非法贸易部门间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研究制定野生动植物保护监管措施、部署重点工作。各地要参照省的做法,建立健全野生动植物保护监管联动机制和长效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严厉打击非法猎捕、捕捞、人工繁育、杀害、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走私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违法行为。市场监管、公路、邮政、铁路、民航、航运和海关等有关部门要严把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出售、运输、携带、邮递和进出口等关口,密切配合做好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要对涉及食用野生动物的“野味”招牌和广告,以及为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的交易场所(如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等)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动物卫生监督管理部门、海关要分别对行政区域内、进出境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依法实施检疫;网络监管部门要及时删除违法猎捕、杀害、人工繁育和经营利用野生动物的信息;公安机关要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清理非法持有的猎枪及弹药,坚决打击猎杀、破坏野生保护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
四、加强调查,强化保护。加强对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地的建设管理,加快形成以自然保护区为核心、森林公园为网络、湿地公园为补充,保护类型齐全、布局合理、生态效益显著的自然保护体系。加强对野生动物及其重要栖息地的监测巡护,特别是对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以及野生鸟类集群的越冬地、繁殖地和迁徙停歇地,要实施网格化管理,将监测巡护职责落实到岗到人。要在对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状况进行调查、监测和评估的基础上,建立健全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档案。禁止对鸟类迁徙主要停歇地、栖息地实施人为破坏活动。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应当避让相关自然保护区域、野生动物迁徙洄游通道;确实无法避让的,应当采取修建野生动物通道、过鱼设施等措施,消除或者减少对野生动物的不利影响。保护、恢复和改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禁止或者限制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内引入外来物种、营造单一纯林、过量施洒农药等人为干扰、威胁野生动物生息或繁衍的行为。
五、完善体制,加强保障。各市县要结合本次地方机构改革,进一步健全完善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体制机制,配备与目标任务相适应的工作力量。各级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要尽快建立和完善野生动物救护工作机制,积极组织开展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按规定接收和处理野生动物或其制品。支持科学研究机构以物种保护为目的进行人工繁育野生动物,鼓励具备种源、技术、场地等条件的科研单位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和人工繁育,逐步落实人工繁育标识管理制度。
六、实施补偿,科学调控。研究制定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办法,维护野生动物栖息地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对种群数量过大、造成危害频繁的野猪等野生动物,要在论证可行的基础上,依法组织开展有序狩猎活动,科学调控种群数量,有效减少致害因素。
七、加大宣传,营造氛围。加强《野生动物保护法》《陆生野生动物实施条例》《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等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及科普知识的宣传教育,对野生动物经营利用单位、餐饮单位开展野生动物保护普法教育和培训。教育部门要把保护野生动物纳入中小学生态保护教育。加强正面宣传报道,广泛宣传保护野生动物的先进事迹,在全社会营造爱护野生动物的良好舆论氛围。
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实施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的通知》(粤府办〔2002〕7号)同时废止。
省府办公厅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