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我市2018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河府办〔2018〕3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649号)和《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18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粤民发〔2018〕7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人民政府决定提高我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标准。提高后,我市城镇低保标准为638元/人·月、低保补差为503元/人·月,农村低保标准为440元/人·月、低保补差为228元/人·月。新标准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25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本文件制定说明http://www.zijin.gov.cn/zw/zcjd/content/post_8488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