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印发紫金县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文字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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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金县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2021年7月30日十六届紫金县人民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通过,以紫府〔2021〕**号公布,自2021年*月*日起施行。现将《规定》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规定》修订的背景
2014年出台的紫府〔2014〕85号文对我县行政单位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发布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的推进,国务院、省政府、河源市先后出台了系列文件,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紫府〔2014〕85号文在实际工作中逐渐显现出不能完全适应当前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如对规范性文件的范围界定不够明确、制定程序不够完善、监督管理不够力度等。尤其在2019年机构改革后,紫府〔2014〕85号文已严重不适用。因此,有必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和河源市对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的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对紫府〔2014〕85号文进行全面修订。
二、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1.《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粤府令第277号)
2.《河源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河府〔2020〕63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
5.《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9〕21号)
三、主要内容说明
(一)修改及新增情况
修订后的《规定》共分9章51条,修改了30条,新增了21条。
根据《河源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河府〔2020〕63号)第九章第二款关于“鼓励县级人民政府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审查制度”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在本《规定》中新增对镇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统一合法性审查、统一编号、统一备案审查的规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第十点关于“地方人民政府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的规定,本《规定》在市规定的基础上新增对部门规范性文件备案的相关规定。
(二)明确基本规范
一是设立规范性文件有权制定主体清单制度,明确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以及无法律法规明确授权的社会组织等四类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二是明确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征收、行政检查、证明事项等的禁止性要求。三是明确规范性文件一般要设立有效期和实施日期,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延期执行的,自动失效。
(三)严格制定程序
一是建立规范性文件发布前“双重审核”机制。明确镇级以上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发布前必须经起草单位法制工作机构审核以及县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审查)。二是设定规范性文件制定六大必经程序。《规定》根据国家、省、市和我县实践,规定除有特别法定因由,规范性文件制定必须履行评估论证、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起草单位法制工作机构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决定、司法行政部门统一审核(审查)以及统一发布等六大程序。三是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制定“七统一”机制,在原《规定》设定的“统一规范、统一审查、统一发布”机制的基础上,进一步要求规范性文件必须统一编号、统一登记,统一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征求意见,由县司法行政部门对镇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审查。
(四)完善后续监督管理机制
一是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作出具体规定。二是设立实施后评估机制,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的需作实施情况评估,未规定有效期的需定期作实施情况评估,防止文件过时扰民。三是对规范性文件清理、修改、废止和延期实施等程序作出明确要求。四是规定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措施,明确社会公众可以按规定向制定机关或者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审查建议,拓展社会监督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