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印发紫金县城镇规划区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文字解读
点击查看原文件:《紫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印发紫金县 城镇规划区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
一、修订背景
根据《中共紫金县委 紫金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紫金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紫发〔2019〕2号)文件要求,将县国土资源局的职责,以及县发展和改革局的配合组织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职责,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的城乡规划管理、测绘管理职责,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及相关机构的水、森林、湿地等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整合,组建县自然资源局。由于机构改革原因,紫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6月印发的《紫金县城乡规划管理规定(暂行)》(紫府办〔2018〕15号)已不再适用。根据《紫金县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城镇规划区规划管理,保障城镇规划的顺利实施,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出台《紫金县城镇规划区规划管理规定》(紫府办〔2021〕24号)(以下简称《规定》)。
二、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4.《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三、文件执行范围和期限
(一)执行范围。本县县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实施城镇规划,进行土地利用开发和建设,必须遵守本规定。
(二)执行期限。本《规定》于2021年9月24日印发,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2018年6月10日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紫金县城乡规划管理规定(暂行)》(紫府办〔2018〕15号)同时废止。
四、主要内容
(一)修改及更新情况
将原标题:紫金县城乡规划管理规定,修改为:紫金县城镇规划区规划管理规定;将修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后的《规定》调整了条文顺序,并分了六个章节,共24条,删除了4条,新增了1条,修改了11条。
(二)章节主要内容
第一章总则,共4条。说明了本《规定》的制定依据,明确了《规定》的实施范围、实施对象。
第二章城镇规划管理与规划设计,共3条。一是明确了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规划建筑设计方案的建设项目;二是明确了需要经县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或县政府召开的专题汇报会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的建设项目;三是明确了建筑物立面设计的具体要求。
第三章城镇新区开发与老城区更新改造,共6条。明确了城市更新改造和新区开发的土地征收与出让、建设规划、配套要求、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具体管控要求。
第四章城镇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共5条。一是明确了城市集中建设区内的村集体、个人可以申请新建设用地,并办理用地规划许可的情况;二是明确了县城及各镇老城区、基本建成区私人自建房的建设规模规划审批原则;三是明确了规划道路边的私人临街建筑的相关管控要求;四是明确了建筑物建筑红线退让的相关管控要求;五是明确了已形成的县城老城区、基本建成区道路交叉口私人自建房屋角圆弧半径的具体管控要求。
第五章法律责任,共3条。一是明确了因历史原因已形成事实的未批先建或批少建多违法建筑的处理办法;二是说明了建设工程竣工后规划核实的相关事宜;三是明确了建设单位(个人)以虚假材料、采用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规划许可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为附则,共3条。一是明确了该《规定》未涉及的内容以及与现行法律法规、河源市相关规定相冲突情况的处理办法;二是明确了该《规定》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三是明确了该《规定》的执行期限。
五、征求意见情况
起草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已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同时通过政府网站征求广大群众的意见。
六、审查情况
2020年5月经县司法局审查通过并出具了审核意见(司法见〔2020〕61号),2021年5月已经县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
紫金县自然资源局
2021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