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紫金县城镇国有历史建设用地容积率处理办法的通知》文字解读
点击查看原文件:《 紫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紫金县城镇国有历史建设用地容积率处理办法的通知》
一、制定背景
因土地管理政策调整等历史遗留问题,我县以出让、转让方式取得存量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颁发土地使用权证时,存在部分未明确地块容积率指标的建设用地情况。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国有建设用地容积率规范管理,维护我县土地经营开发的公平性,保障城镇规划管理的顺利实施,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出台《紫金县城镇国有历史建设用地容积率处理办法》(紫府办〔2021〕25号)(以下简称《办法》)。
二、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规〔2012〕22号)
3.《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三、文件执行范围和期限
(一)执行范围。本《办法》执行范围为紫金县行政区域内(除临江、古竹)所有国有历史建设用地,所涉及的建设用地是指经营性质的商业、商住和住宅用地,不包括工业和私人自建自用住宅用地。
(二)执行期限。本《办法》于2021年9月26日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四、主要内容
本《办法》一共有10条。一是明确了以出让、转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明确地块容积率指标的建设用地基准容积率;二是明确了对历史用地基准容积率的处理办法;三是明确了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等设施建设,占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明确地块容积率指标的建设用地的处理办法;四是明确了以出让、转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提出调整容积率申请并获得批准的补交地价款标准;五是明确了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超基准容积率补交地价款的核定,县财政局负责超基准容积率补交地价款的征缴工作,县自然资源局凭缴款凭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五、征求意见情况
起草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已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同时通过政府网站征求广大群众的意见。
六、审查情况
2020年10月经县司法局审查通过并出具了审核意见(司法见〔2020〕115号),2021年5月经县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
紫金县自然资源局
2021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