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金县投资项目代办制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点击查看文件:紫金县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印发紫金县投资项目代办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一、修改背景及目标任务
背景:2017年出台的紫府办〔2017〕28号文主要是根据《中共河源市委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源市2017年“三个十”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河委办〔2017〕14号)、《关于促进工业经济加快发展的意见》(紫府办〔2016〕26号)精神制定,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高投资项目审批效率,推进项目早落地、早开工、早投产,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省推广一门式一网式政府服务模式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6〕19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一门式一网式政府服务模式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发改投资〔2016〕452号)、《中共河源市委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源市2017年“三个十”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河委办〔2017〕14号)和《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源市企业投资项目分类管理和落地便利化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河府〔2020〕17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对我县2017年制定的《紫金县投资项目代办制实施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我局有必要对紫府办〔2017〕28号文进行修订。
目标任务:围绕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高投资项目审批效率,结合我县实际推进项目早落地、早开工、早投产,进一步推进我县投资项目代办制的规范化、科学化和法制化。
二、办事指南
(一)受理机构:紫金县投资项目代办工作领导小组
(二)申请条件:凡在紫金县域范围内符合代办条件的投资项目,项目投资者均可提出申请
(三)适用范围:适用对象为县域内、符合产业发展导向且在县本级审批、核准、备案、审核权限范围内的社会投资项目。
(四)提供资料:投资者(项目单位)根据“紫金县受理社会投资项目‘代办制’工作事项明白卡”准备需提供的申报相关材料, 并确保材料真实、合法、齐备、有效,提交至项目代办工作领导小组,并根据审批职能部门提出的要求,及时对申报材料进行修改或补充。
(五)办理程序
1.投资者(项目单位)向项目代办工作领导小组提交代办申请。
2.项目代办领导小组审查申请材料,对符合代办条件的申请,项目代办领导小组受理代办申请并与投资者(项目单位)签订代办委托书,双方确定代办服务具体内容;对资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申请,须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符合代办条件的,应明确告知不受理原因。
3.受理的代办项目,由项目代办领导小组根据项目情况及时分配代办员,由代办员负责提供代办服务。
4.代办员在接到代办任务后,应于第二个工作日前主动联系投资者(项目单位),了解项目相关情况,开展代办服务。
5.项目代办完成后,代办员应及时向投资者(项目单位)移交有关资料,并办理代办服务办结手续,经投资者(项目单位)签字确认后,该项目代办结束。
6.因项目本身不具备办结条件或投资者(项目单位)要求终止代办委托的,代办员与投资者(项目单位)办理终止委托代办手续并注明终止原因。
三、注意事项
本实施办法所涉及的委托代办工作事项,除按法律、法规须由项目投资者缴纳的费用外,均为无偿代办;项目代办工作领导小组将认真履行代办职能,并充分发挥协调作用,力争及时、有效完成代办任务,但代办工作小组不能保证所代办事项完全按照甲方所要求的时间或结果办结;若投资者(项目单位)提供虚假、伪造、不实材料,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均由投资者(项目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