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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紫金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9-05 来源: 本网 阅读人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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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紫金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以下简称《禁火令》)制定的背景

  森林火灾是当今世界发生面广、破坏性大、处置救助十分困难的自然灾害。管住野生用火,是控制和防止森林火灾发生最为基础、最为根本的有效手段。做好森林防火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是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重要抓手,在我县森林高火险期时段(森林高火险期,即每年元旦、春节、元宵、清明、中秋、国庆、重阳、冬至等传统民俗拜祭节日、春耕备耕、秋收冬种等森林火灾高发时段,以及森林火险气象等级达到四级以上(含四级)期间),森林防火形势十分严峻,实施森林禁火,加强火源管控,是预防森林火灾、确保社会和谐稳定、人民安居乐业的要求。

  二、《禁火令》的制定依据

  国家《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紫金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紫府〔2022〕38号)。

  三、森林禁火时间

  根据国家《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八条“森林防火期内,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必要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发布命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同时,《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八条“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在春节、元宵、清明、中秋、国庆、重阳、冬至等传统民俗拜祭节日及春耕备耕、秋收冬种等森林火灾高发时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森林防火需要划定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在森林高火险区、森林高火险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发布命令,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发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此外,依据《关于提前进入森林特别防护期的通告》(紫府〔2017〕65号)有关要求,紫金县人民政府决定从2017年起,提前进入森林特别防护期,时间从每年农历八月一日开始。本次《禁火令》中的森林防火禁火时间,从2022年8月30日起至2023年4月30日止。

  四、森林禁火的范围

  根据《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将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不少于三十米的范围划定为森林防火区,并向社会公布”以及《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的通告》(紫府〔2017〕1号)的规定,紫金县人民政府决定从2017年9月起,将我县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30米范围划定为森林防火区。  

  五、森林禁火行为要求

  本次《禁火令》中的森林禁火行为为《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的行为,即: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禁止下列行为:禁止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禁止携带易燃易爆物品;禁止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禁止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禁止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等;禁止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六、对违反森林禁火行为规定的处罚

  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森林禁火行为规定,违者依照《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三条“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两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对个人并处两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或《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四条“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森林防火命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紫金县林业局 

  2022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