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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金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语音解读

发布时间:2023-09-08 来源: 本网 阅读人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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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金县森林防火令



  2023年9月5日,《紫金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紫府〔2023〕53号,以下简称《禁火令》)正式印发。现就《禁火令》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文件制定背景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本省实行全年森林防火,每年十月一日至次年四月三十日为森林特别防护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需要决定提前进入或者延后结束森林特别防护期,并向社会公布。

  二、文件制定依据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在森林高火险区、森林高火险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发布命令,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并向社会公布。

  三、主要内容

  根据《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将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不少于三十米的范围划定为森林防火区,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规定,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禁止下列行为:

  (一)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

  (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四)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

  (五)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

  (六)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等;

  (七)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第二十七条规定,森林特别防护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森林防火区设立临时性的森林防火检查站。执行检查任务的人员应当佩戴专用标志,对进入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安全检查,对携带的火种、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物品,实行集中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

  第二十八条规定,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在春节、元宵、清明、中秋、国庆、重阳、冬至等传统民俗拜祭节日及春耕备耕、秋收冬种等森林火灾高发时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森林防火需要划定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在森林高火险区、森林高火险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发布命令,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发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

  第四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两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对个人并处两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森林防火命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