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2023修订)》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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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31日,县市场监管局印发《紫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2023修订)》(以下简称《适用规则(2023修订)》),于2023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已修订并于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于2022年10月8日生效施行。为保持与上位法、上级相关规范性文件精神和规定的一致,县市场监管局决定依据新法及文件精神对2020年5月1日施行的《紫金县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2020修订)》(以下简称原《适用规则》)进行修订,形成《适用规则(2023修订)》。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三)《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四)《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
三、修订内容
《适用规则(2023修订)》共有26条,主要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定义、适用原则、自由裁量适用情形、自由裁量权适用程序等进行了修订,具体如下:
1.第一条与原《适用规则》第一条保持不变。
2.第二条与原《适用规则》第二条保持不变。
3.第三条与原《适用规则》第三条保持不变。
4.第四条新增“公平公正原则。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基本相同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基本一致。”;综合裁量原则中“水平”改为“状况”,“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中“政治效果”和“法律效果”对调。修订依据为《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
5.第五条与原《适用规则》第五条保持不变。
6.第六条与原《适用规则》第六条保持不变。
7.第七条与原《适用规则》第七条保持不变。
8.第八条与原《适用规则》第八条保持不变。
9.第九条与原《适用规则》第九条保持不变。
10.第十条与原《适用规则》第十条保持不变。
11.第十一条与原《适用规则》第十一条保持不变。
12.第十二条与原《适用规则》第十二条保持不变。
13. 第十三条“既有从轻处罚情节”修改为“既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修订依据为《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七条。
14.第十四条与原《适用规则》第十四条保持不变。
15. 第十五条第(二)项增加“智力残疾人”;第(三)项“纠正”修改为“改正”。修订依据为《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一条。
第十五条第(四)项修改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其他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修订依据为《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
16.新增十六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修订依据为《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17.第十七条在原《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二)项增加“受诱骗”情形,新增第(五)项“主动供述市场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修订依据为《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18.第十八条删除“(三)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在原《适用规则》第十七条基础上新增“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修订依据为《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19.第十九条在原《适用规则》十八条基础上新增“在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期间,有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行为的;”情形,修订依据为《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20.第二十条在原《适用规则》十九条第(六)项“变卖”替换为“使用、处置”。删除原《适用规则》十九条第(二)项“在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或者社会安全事件期间实施违法行为的;”新增第二款“当事人因前款第五至七项所涉行为已被行政处罚的,该行为不再作为从重行政处罚情节。”修订依据为《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六条。
21.第二十一条与原《适用规则》第二十条保持一致。
22.第二十二条与原《适用规则》第二十一条保持一致。
23.第二十三条与原《适用规则》第二十二条保持一致。
24.第二十四条与原《适用规则》第二十三条保持一致。
25.第二十五条与原《适用规则》第二十四条保持一致。
26.第二十六条明确施行日期、有效期五年,原《适用规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