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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金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解读

发布时间:2024-09-11 来源: 本网 阅读人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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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9月2日,《紫金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紫府〔2024〕40号,以下简称《禁火令》)正式印发。现就《禁火令》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文件制定背景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本省实行全年森林防火,每年十月一日至次年四月三十日为森林特别防护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需要决定提前进入或者延后结束森林特别防护期,并向社会公布。

  二、文件制定依据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在森林高火险区、森林高火险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发布命令,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并向社会公布。

  三、主要内容

  《紫金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共分为六大内容,分别对森林高火险区、森林高火险期、禁火规定、责任追究和火情报告制度等内容作了明确。其中,第一条:划定了森林高火险区,根据《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将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不少于三十米的范围划定为森林防火区,并向社会公布。第二条:规定森林高火险期,根据《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结合我区工作实际,森林高火险期为:自2024年9月3日起至2025年4月30日;第三条:明确禁止在森林防火区范围内的行为,根据《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在森林特别防护期期间,严禁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吸烟、野炊、炼山等一切野外用火行为;第四条:根据国家《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违反本命令的,依法作出包含但不限于警告、罚款等处理决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五条:拒不执行本命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禁止下列行为;第六条:明确火情报告义务,根据《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预防森林火灾、报告森林火情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