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频、文字解读《紫金县征收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点击查看文件:紫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紫金县征收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
为规范集体土地征地补偿工作,保障被征收权利人的合法利益,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要求,我县根据实际情况更新了《紫金县征收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具体解读如下:
一、补偿标准更新背景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制定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粤自然资管制〔2022〕2889号)等精神,要求原则上每三年调整一次征地补偿指导价格,以及《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拟定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以及青苗等补偿费用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河源市紫金县现行征收补偿标准均为项目补偿标准,未公布整个县区的统一补偿标准,现行的标准中大部分参照2017年公布的《紫金县高级中学征收补偿标准》及2018年公布的《城南新区I、Ⅱ号地块征地征收补偿标准》为准,与当前社会发展已逐渐不相适应。按照《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研究启动制定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用标准工作会议的纪要》(市政府工作会议纪要(2022)98号)精神,并结合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与现行补偿标准实施情况,制定《紫金县征收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以紫金县为单位统筹安排。新标准的制定是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工作管理的一项有力举措,有利于加强征地制度改革探索,完善征地管理,有利于加快建设项目征地拆迁,推进城市化建设,有利于规范征地程序,减少土地征收工作行政风险;有利于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精细化,规范化,实现土地征收统一标准,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和谐发展。
二、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6年12月1日开始实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5)《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1日开始施)
(7)《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
(8)《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9)《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10)《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3号));
(11)《关于印发<广东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制定工作方案>的通知》(粤自然资函〔2020〕51号);
(12)《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制定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粤自然资管制〔2022〕2889号)。
三、更新的主要内容
本次补偿标准主要涉及一般农作物、果树木、居民住宅、地上建构筑附属物、坟墓及养殖产品。
根据近几年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稻谷产量和稻谷收购价格等情况,综合各因素对当地短期作物青苗补偿费做适当调整。经调查走访相关市场,征求征地部门、相关镇街、村集体和农户意见,了解现行其他多年生苗木类、多年生果树类和地上附着物市场价格,对补偿标准作进一步更新。
1.与紫金县2018年标准对比。一般农作物原补偿标准为400元/亩,据调查实际征收工作中补偿为1800-2000元/亩,实际平均上涨了约10%、地上建筑物(村民住宅)约上涨10%,坟墓类平均上涨了约30%,水产养殖类补偿平均上涨了约26%;果树类与竹木类较2018年标准均有较大提高,因果树类与竹木类的品种、规格等划分不一致,难一一对比,涨幅详见《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2.较2018年标准新增及细化部分。根据公开征求意见及听证意见,本《标准》作了如下新增、细化:一是新增了葡萄、桑葚树、蚕桑树、桔杻树等果树类品种及食用菌、中药材;新增柏树、樟树等竹木类品种及增加了亩补偿标准;新增了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二是细化了耕地青苗补偿类型并修改补偿名称为一般农作物,一般农作物包括谷类作物、豆类作物等作物类型;细化了养殖水面(鱼塘)青苗补偿类型并修改补偿名称为水产养殖类补偿标准。
四、补偿标准制定经过程序
在制定《紫金县征收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制定过程中,采取了三次书面征求各单位意见、成果研讨会、听证会、网上公开征求意见等程序,充分征求各方意见。通过邀请专家对《紫金县征收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成果进行评审论证。组织县直各部门对《紫金县征收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进行评审论证,充分证明《紫金县征收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制定的现势性、合理性、可操作性。
五、适用范围及实施日期
《紫金县征收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适用范围为紫金县内土地征收地上青苗和附着物补偿。本标准适用范围为河源市紫金县范围内,包括紫金县下属16个镇(紫城镇、龙窝镇、九和镇、上义镇、蓝塘镇、凤安镇、义容镇、柏埔镇、黄塘镇、敬梓镇、水墩镇、南岭镇、苏区镇、瓦溪镇、好义镇、中坝镇)。
本文件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六、文件解读机关
《紫金县征收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由紫金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