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关于在紫金县城区范围内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告》
点击查看文件:紫金县人民政府关于在紫金县城区范围内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征收县城生活垃圾处理费,降低收费成本,提供便民服务,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价格管理的指导意见》(粤价〔2013〕112号)等有关规定,对《关于在紫金县城区范围内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告》(紫府〔2010〕66号)(以下简称《通告》)进行了修订,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通告》修订背景
根据《关于在紫金县城区范围内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告》(紫府〔2010〕66号)的规定,在县城范围内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委托县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随水费征收。二是由县城管综合执法局下属事业单位原环卫大队组建收费组,直接征收。自我县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以来,为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一定作用,由于县城区环卫作业于2024年1月进行了市场化改革,原收费组人员大部分解除了劳动合同,无法正常上门开展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工作,因此,为进一步做好县城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对通告进行了修订。
二、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一)《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
(二)《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价格管理的指导意见》(粤价〔2013〕112号)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新《通告》共设置了征收范围、优惠对象、征收方式、征收标准、违法处理、执行时间等六部分。相比《关于在紫金县城区范围内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告》(紫府〔2010〕66号),新修订《通告》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变化:
(一)原县城经营摊档、个体工商门店、餐饮店、商场,征收方式改为统一委托县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按户按原征收标准代收。
(二)明确了由县城管综合执法局对需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县城经营摊档、个体工商门店、餐饮店、商场等应征金额进行逐户核定。
(三)明确了经营服务用户如服务性质等发生改变,需调整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县城管综合执法局进行核实并抄送县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
(四)明确了未按规定缴纳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县城管综合执法局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四、征求意见情况
起草单位县城管综合执法局已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同时通过政府网站和发放调查问卷的形式征求广大群众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