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关于提高我市2018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文字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认真贯彻落实十九大以及党和政府关于加强底线民生的系列指示精神,落实省政府和市政府2018年十件民生实事,确保城乡低保对象生活水平与人民群众同步提高,共享经济发展的成果,拟提高我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关于印发提高我省底线民生保障水平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3〕1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通知。
二、制定依据
(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
(二)《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三)《关于印发提高我省底线民生保障水平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3〕111号)。
三、主要内容
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后,我市城镇低保标准为638元/人/月、低保补差为503元/人/月,农村低保标准为440元/人/月、低保补差为228元/人/月。新标准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征求意见情况
起草单位市民政局已征求并部分采纳了5个相关单位的意见。
五、审查情况
已经市法制局审查(河法函〔2018〕164号),并经七届3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