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 > 政策解读

《广东省为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等家庭悬挂光荣牌工作实施细则》解读材料

发布时间:2019-04-01 来源: 广东省人民政府网 阅读人次: -
【字体:

点击查看文件: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为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等家庭悬挂光荣牌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为便于各地各部门更好地理解《广东省为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等家庭悬挂光荣牌工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规范有序做好悬挂光荣牌工作,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及目标任务

  党中央和国务院高度重视退役军人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构建完善军人荣誉制度体系,提升军事职业比较优势,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李克强总理指出,要把军人荣誉“光荣牌”“军功章”在这个家庭高高挂起,在全社会形成爱军、拥军、优属的良好风尚。国务院办公厅专门印发了《为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等家庭悬挂光荣牌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72号),全面部署悬挂光荣牌工作,并提出具体要求。为贯彻落实好党中央和国务院决策部署,弘扬拥军优属优良传统,推进军人荣誉制度体系建设,营造全社会尊崇军人职业的浓厚氛围,我省制定出台了《实施细则》,进一步健全我省悬挂光荣牌工作机制,明确各地各相关部门悬挂光荣牌的有关职责,细化集中悬挂或更换光荣牌的仪式,规范申请审核悬挂光荣牌的程序,强调悬挂光荣牌的宣传工作,确保悬挂光荣牌工作组织有力、规范有序、长期落实,更好发挥荣誉激励作用。

  二、制定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为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等家庭悬挂光荣牌工作实施办法》(国办发〔2018〕72号);

  2.广东省拥军优属规定(2008年省政府令第126号)。

  三、关于光荣牌的悬挂范围

  我省光荣牌的悬挂范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为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等家庭悬挂光荣牌工作实施办法》确定,悬挂对象为户籍在广东省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统称“三属”)家庭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家庭、退役军人家庭。主动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的“三属”家庭和现役军人家庭、退役军人家庭悬挂光荣牌。

  四、关于悬挂光荣牌的方法

  光荣牌悬挂工作由悬挂对象户籍所在地的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悬挂对象户籍所在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悬挂光荣牌。

  同时具备两个以上悬挂光荣牌条件的家庭,只悬挂一个光荣牌。如果一个家庭有多个悬挂对象,且已分别成家的,可按户悬挂光荣牌。

  现役军人家庭、退役军人家庭的光荣牌可以悬挂在本人或父母(抚养人)家庭,原则上由适用对象自选其一。

  对非持证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和子女家庭,依申请悬挂光荣牌。

  主动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兄弟姐妹家庭悬挂光荣牌。

  五、关于悬挂光荣牌的仪式

  《实施细则》明确,集中悬挂或更换光荣牌时,村(居)民委员会或社区应举行悬挂仪式。悬挂仪式应简朴、庄重、热烈。光荣牌悬挂仪式一般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向光荣之家致贺词;(二)向光荣之家代表授牌;(三)光荣之家代表发言;(四)为光荣之家悬挂光荣牌。《实施细则》明确了悬挂仪式的一般程序,各地可以结合实际,适当调整悬挂仪式的议程,使悬挂仪式更加庄重、热烈。

  六、申请悬挂和更换光荣牌的办理程序

  非持证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和子女家庭申请悬挂光荣牌的,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一)受理单位: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二)办理程序:1.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2.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核。3.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初核材料进行审核确认。

  (三)申请材料:书面申请,身份证、户口本、遗属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

  (四)办理时限: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初核意见,并报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从补齐材料之日起计算时限。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初核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七、关于取消光荣牌悬挂资格及恢复资格的条件

  《实施细则》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为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等家庭悬挂光荣牌工作实施办法》关于取消光荣牌悬挂资格及恢复资格的相关规定,明确悬挂光荣牌对象及其家庭成员被依法判处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且产生恶劣影响的,现役军人被除名、开除军籍的,取消其家庭悬挂光荣牌资格,已悬挂的由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收回。

  被公安机关处以治安管理处罚后能够主动改正错误、积极消除负面影响的,经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可以恢复悬挂光荣牌。

  八、关于悬挂光荣牌工作监管、奖惩的措施

  《实施细则》明确,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负责悬挂光荣牌的指导和检查督促工作,会同军地有关部门定期组织抽查,并通报情况。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悬挂光荣牌的统筹协调、检查督促工作。

  《实施细则》明确,悬挂光荣牌工作列入全国和省级双拥模范城(县)创建考评内容,作为创建双拥模范城(县)的重要条件。

  九、关于《实施细则》施行前已悬挂我省光荣牌的问题

  《实施细则》实施前,已经悬挂我省“光荣军属”、“光荣之家”门牌的家庭,原则上继续保留。需要更换“光荣之家”新牌的家庭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十、《实施细则》施行时间

  《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