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违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案件的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19-11-15 来源: 县应急管理局 阅读人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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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15日,县应急管理局工作人员黄X、赖X对紫金县XX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的石场采场存在排水沟不完善,采场台阶宽度不足、山体滑坡未及时清理等安全隐患后,当即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限期整改,整改期满后,2019年7月31日,我局工作人员对该公司进行了复查,发现该公司存在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合格的违规行为。经紫金县应急管理局领导批准,执法监督股对紫金县XX有限公司立案调查(案号:(紫)应急立﹝2019﹞5号)。调查情况如下:

一、企业基本情况

紫金县XX有限公司负责人:张XX。该公司成立于2014年1月7日。经营范围:混凝土生产与销售,水泥预制品生产与销售,钢材销售,建筑用花岗岩开采加工销售等。经营场所:紫金县柏埔镇。

二、调查情况

﹙一﹚检查取证情况

2019年6月15日,县应急管理局工作人员黄X、赖X对紫金县XX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的石场采场存在排水沟不完善,采场台阶宽度不足、山体滑坡未及时清理等安全隐患后,当即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限期整改,整改期满后,2019年7月31日,我局工作人员对该公司的石场进行了复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事故隐患整改不合格的违规行为。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工作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

﹙二﹚调查询问情况

2019年8月1日,紫金县XX有限公司的石场负责人张XX和安全管理人员张XX在紫金县应急管理局执法监督股办公室接受了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他们均承认公司存在事故隐患整改不合格的违规行为。

三 、现场处理措施

针对紫金县XX有限公司存在事故隐患(采场存在排水沟不完善,采场台阶宽度不足、山体滑坡未及时清理)整改不合格的违规行为,现场工作人员对其发出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限期整改。

四、违法事实

经调查,紫金县XX有限公司有如下违法事实:存在事故隐患整改不合格的违法事实。主要证据:《询问笔录》两份、《现场检查记录》两份、《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一份、《整改复查意见书》一份、相片三张。

五、从轻情节

(一)态度诚恳,积极配合县应急管理局的调查。(二)及时纠正错误,采取措施落实整改。

六、处理意见及法律依据

紫金县XX有限公司违反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治理暂行规定》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项“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和《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的规定,建议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警告;

(二)处人民币壹万元的罚款。

调查人员: 赖XX  江XX

2019年 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