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紫金县XX加油站有限公司违规试使用加油设施设备案件调查报告
2020年5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赖新方、黄涛、林国化对紫金县XX加油站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危化品储存建设项目在未制定试生产(使用)方案的情况下,进行试使用加油设施设备的违规行为。经紫金县应急管理局领导批准,执法监督股执法人员林国化(执法证号:P278129)、江小锋(执法证号:P076116)对紫金县XX加油站有限公司立案调查(案号:(紫)应急立﹝2020﹞A4号)。调查情况如下:
一、企业基本情况
紫金县XX加油站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07年3月20日;负责人:XXX;经营范围:汽油、柴油、煤油、润滑油零售。经营住所:紫金县XX镇规划区。
二、调查情况
﹙一﹚检查取证情况
2020年4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赖新方、林国化在对紫金县XX加油站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危险品储存建设项目在未制定试生产(使用)方案的情况下,擅自试使用加油设施设备,我局执法人员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限期整改。2020年5月26日,整改期满后,再次对该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对存在问题未整改的情况下仍然违规试使用加油设施设备。我局执法人员当即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立即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工作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二﹚调查询问情况
2020年6月2日,紫金县XX加油站有限公司负责人XXX在紫金县XX加油站有限公司的办公室接受了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他承认公司对存在问题逾期未整改的情况下,仍然进行试使用加油设施设备。
三 、现场处理措施
针对紫金县XX加油站有限公司存在危化品储存的建设项目在未制定试生产(使用)方案的情况下,逾期未整改仍然进行试使用加油设施设备的违规行为,我局执法人员赖新方、黄涛、林国化对其发出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加油相关设施设备。
四、违法事实
经调查,紫金县XX加油站有限公司有如下违法事实:危化品储存建设项目在未制定试生产(使用)方案,对县应急局整改指令逾期未整改的情况下,仍然擅自进行试使用加油设施设备。主要证据:《询问笔录》一份、《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一份、《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一份、《现场检查记录》一份、相片二张。
五、处理意见及法律依据
紫金县XX加油站有限公司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以下简称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安全问题及对策,并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制定周密生产的试生产(使用)方案……”依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项“未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或者未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试生产(使用)的”。
根据以上违法事实及处罚依据的相关规定,建议对紫金县XX加油站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承办人:
2020年 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