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建设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件的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20-09-28 来源: 本网 阅读人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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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5月11日,紫金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黄涛(编号P233347)、赖春红(P190955)对XX有限公司矿山建设项目石场的举报问题进行检查,发现该石场未按(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落实“三同时”相关手续,经我局领导批准,执法监察股对紫金县XX进行立案调查,(案号:(紫)应急立〔2020〕A2号)。调查情况如下:

  一、企业基本情况

  紫金县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成立日期2017年11月23日,住所紫金县水墩镇;采矿许可证:C4416002019127100149357,办证日期2019年12月17日,经营范围:露天饰面用花岗岩矿开采及其附属品销售。

  主要负责人:XXX,男,汉族,出生于1975年9月2日,2020年1月3日,被任命为紫金县XX有限公司经理,负责石场日常管理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调查情况

  (一)检查取证情况

  2020年5月11日上午,安监股执法人员黄涛、赖春红到对紫金县XX有限公司的举报问题进行检查时发现,该石场矿山建设项目负责人XXX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落实“三同时”相关手续(没有安全设施设计),致企业擅自动工,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与《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

  (二)调查询问情况

  2020年5月14日该石场经理XX在紫金县XXX公司办公室接受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XXX承认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相关规定落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的违规行为。

  三、现场处理措施

  针对紫金县XX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向该石场作出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暂时停止建设。

  四、违法事实

  经调查,紫金县XX有限公司经理XXX存在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违法事实,致企业违反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规定,主要证据:《询问笔录》一份、《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一份、《现场检查记录》一份、相片三张。

  五、从轻情节

  (一)态度诚恳,积极配合县应急管理部门的调查。(二)及时纠正错误,并保证按照要求做好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相关工作。

  六、处理意见及法律依据

  (一)、法律依据

  紫金县XX公司经理XXX作为矿山建设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使企业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七条“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规定。

  (二)处理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并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劳动部门职责转移国务院已公布),以及处罚数额参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36号令)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以上违法事实及处罚依据和《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相关规定,建议对紫金县XX有限公司经理XXX作出处罚款人民币XX元的行政处罚。

  

  2020年5月25日